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改革再出发,风起好扬帆。值此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证券时报》推出“壮阔东方潮改革奋楫时”大型专栏,邀请政府部门官员、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军人物献计献策,涓滴成流,汇聚成新时代改革开放的磅礴大潮。
首先,“立”,不仅是站住,不仅是生存,更重要的是孔子说的“立于礼”,因为,“不知礼,无以立”。中国保险业已拥有全球第二大的市场,论规模,不可谓“不立”。但如果从保险在金融业总资产的占比情况看,我国的比例为5.5%,即使与OECD国家20%的平均水平相比,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和发展空间。更重要的是从“礼”的视角看,我们“立”了吗?“立于礼”的本质是立于人民和社会的利益,因为,大数法则决定了保险是典型的群众事业。“立于礼”的本质是立于风险保障,克服不确定性,让人们的生活更安宁美好。但“立于礼”,是需要自我约束的,更是要“克己复礼”的。有的时候,我们往往更多地强调企业自身的利益,而将社会和行业的“礼”置之不顾,这也许正是行业许多问题的“根”,我们终将明白:“己欲立而立人”的道理,对客户如此,对同行亦如此。
其次,什么是“惑”?“惑”,就是“疑”。什么是保险,为什么做保险,怎么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我们真的清楚吗?如果还含糊,仍存疑,就不可能“不惑”。“惑”,就是“迷”,如果总是游离在规模和效益之间,总是纠结于承保与投资的关系,总是难免于“做大”的冲动,迷失的不仅仅是经营理念,更有自我,更有那份初心,那又怎么可能“不惑”。
第三,未来还要“知天命”,什么是“天命”,“天命”不是老天爷给的,更不是命中注定的。欧阳修说,虽曰天命,岂非人事哉。“人事”,就是人认识、掌握和尊重自然规律和法则的能力与态度,最重要的是心存敬畏。中国保险业的“天命”就是理解并坚守“人民”是保险的当然属性, 通过专业能力,通过价值创造,提供安全感、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站在“三十而立”的历史节点上,中国保险业最需要的是“思”,不仅是因为苏格拉底的那句话“未经思考的人生不值得一过”,更是因为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它不仅包括了思考证明存在,更包括了思考为了存在,为了未来更好地存在。
有人说,历史总是重复;也有人说,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些说法无非是要讲一个道理,事物的发展总是遵循一定的规律,因为,观察历史是能够揭示未来的。为此,我们不妨透过一组画面,回望历史,思考未来。
【1979】复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最早的办公楼,位于天安门广场附近的西交民巷,那里既是新中国保险的诞生地,也是保险复业的出发地。
1979年,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之初,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当时在《保险研究》上,人们讨论的是一家办保险,还是多家办保险。在时代大潮的汹涌下,兵团、交行、平安等保险公司相继出现,随后是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用现实结束了讨论。之后的40年,如果要用一个关键词概括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就是“市场化”,包括了前期的市场培育和对外开放,也包括了后来的人身险定价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和保险资金运用及监管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尽管市场化改革并非易事,难免磕磕碰碰,起起伏伏,行业也付出了不少代价,但我们别无选择,同时,事实胜于雄辩,没有市场化改革,就没有中国保险业的今天。
到了今天,中国已有超过200家的保险机构,这仅仅是一级法人机构,而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分支机构的规模均大大超过国外的中小保险公司,如果以“地市中支”的口径算,我国的保险机构已经数以万计。加大供给的初衷是希望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保险需求,同时,通过竞争能够实现“物美价廉”。但这只是一种可能,要把可能变为现实,则需要行业的共同努力。再者,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因此,行业要在深刻领会十九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理解保险“规模效益”的更深层次的含义、逻辑和智慧。
【1992】开放
1992年,友邦成为第一家在国内经营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1998年,在时隔七十年之后,他们成功地“荣归故里”,回到了“起家”的上海外滩17号。这一切,标志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并为日后更大范围的开放奠定了基础。
跟随友邦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还有“保险营销员制度”。这一“舶来品”在推动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无疑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许多需要重新并深刻反思的东西。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个庞大,并为行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甚至是牺牲的群体,与行业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直在探索的“司员制改革”能否成为出路。还有,“营销佣金制度”与销售误导是否有关系,再有,保险的基本逻辑是跨期安排,而“营销佣金制度”却是一种“逆跨期安排”。营销员问题的解决绝非易事,因为,这是一个涉及800万人切身利益的事。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营销员是行业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营销员是行业的根,根长好了,才能枝繁叶茂。
【1995】保险法
1995年,新中国的第一部《保险法》出台,为中国保险业日后的发展与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的《保险法》是融“业法”与“合同法”为一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这种立法技术也面临诸多挑战。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后,在《保险法》的基本框架下,我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面完善、丰富和科学化的阶段,尤其是根据时代和行业发展的情况,与时俱进地开展立法工作。
1995年的《保险法》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分业经营”,为此,中国人保等保险机构开展了“分家”的工作,因此,也成就了日后的人保财险、国寿股份、中再集团等大型保险企业。同时,耐人寻味的是,人保寿险和国寿财险的异军突起,不仅让人感受到品牌的力量,也对这种“分分合合”有了别样的认识。
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行业,“有法可依”是前提,是基础,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重要。纵观过往保险业出现的一些问题,往往不是没有“规矩”,而是有些人不想,还可以不守规矩。法律,无疑是行业发展的基石,过去是,现在是,将来更是。同时,“形式合法”固然重要,但法的最终意义在于维护行业的公平正义,确保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