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改革再出发,风起好扬帆。值此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证券时报》推出“壮阔东方潮改革奋楫时”大型专栏,邀请政府部门官员、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领军人物献计献策,涓滴成流,汇聚成新时代改革开放的磅礴大潮。
参与股份制改革
除负责民间科技等企业的审核之外,我也参与了深圳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工作,随着改革的进展,股份制改革和资本市场筹组成了我的主业。再往后,在资本市场初具规模之后自己又成为这个市场的职业监管者,在和平年代里的金融战线哨位上为祖国站岗放哨。
早在1982年,深圳市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就发行了国内第一张股票。1988年4月,深圳发展银行的股票开始在1987年9月成立的全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柜台挂牌交易。
1987年底,徐景安同志任深圳体改委主任之后,深圳特区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工作开始走向正轨。当时的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不像1992年时人们趋之若鹜,也不像今天司空见惯,而是非常困难——或意识形态影响,或保守观念使然,或不了解股票是何方神圣,怕自己的钱打水漂。因此,我们不仅要为拟改组股份制的企业上课,宣传动员,讲解股份制的意义和运作知识,帮他们制订改组方案,还要向企业的上级单位做说服动员工作。当年为万科的股份制改组,徐景安主任就曾多次向万科的上级——深圳特区发展公司做了许多耐心细致的说服动员工作。
万科是1988年12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也是深圳当年股份制改革中第一家比较规范的企业,除了我们对股份制改组企业有较高的规范要求之外,万科的自我规范要求也定位很高。当时有两件事我印象深刻:一是王石说万科的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方案是按照上市标准来制定的。因为我们当时还没有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的股票是在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所以也就不存在上市问题,没有上市规则,没有上市标准。但万科却自觉提高规范标准,相比较30年后的今天还有人造假蒙混上市,十分难能可贵。二是万科在《招股通函》的封皮上印有一句话“人才是万科的资本”。的确,万科当时的团队就是由一批志存高远的年轻知识分子组成,几十年如一日直到今天郁亮统率的万科队伍依然保持着当年创业时的理想、信念、作风和品位,作为行业翘楚领风气之先。
在万科之后,我们又陆续推动帮助了金田、安达、原野等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并向社会公开发行了股票。连同这之前的深圳发展银行,这“老五股”陆续都在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深圳国投证券营业部和深圳中行信托证券营业部公开转让交易,直至1990年12月1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从“老五股”开始,无论是在证券公司柜台转让还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的仅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那部分股票,公司发起股东的存量股份都没有进入市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这与当时面临的历史环境有关。我记得大约在1990年,时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刘鸿儒同志有一次在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我们深圳证券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会议上,向我们讲解了国有股份在那个阶段不能流通的政策考虑。他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在一些老同志中还有不少顾虑,他们担心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为了减少改革阻力,必须在原有国有股份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新股之间设置一道“篱笆墙”,国有股暂时不能流通交易,只有新发行的公众股可以流通。在当时的情况下也只有这样股份制改革才可能排除阻力,顺利推进。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年因为政治问题国有股不能流通,几年之后就演变成市场压力问题而使国有等发起人的股份不能流通。这个“暂时”十分漫长,直到十六、七年后的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才得到解决。至此,中国的股票市场才真正成为可以担负资源配置使命的完整市场。
起草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法律文件
股份制改革和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样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先试点,摸索出一些经验之后再逐步推行和规范立法,深圳的股份制试点也是循着这样的路子起步的。深圳最初的股份制改革试点是依据1986年10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深圳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进行的。因为当时深圳市还没有立法权,这个文件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没有法律效力,再则还没有实践经验,比较简单。尽管该文件是粗线条的,但却吹响了深圳股份制改革的号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走到了1990年,深圳股份制试点的示范效应已经显现,深圳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9日)相继开始股票交易,全国其他地方的股份制改革热情也开始躁动,并出现了失序现象。为维护改革秩序,避免一哄而起,保证改革成功,国务院办公厅在1990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0]37号),《通知》明确一是除上海、深圳之外,暂不扩大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范围;二是要求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在继续搞好试点的同时,研究制定有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的规范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报经国家体改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发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的这个通知的确恰逢其时,因为一方面全国各地的股份制改革热情高涨,另一方面,改革秩序和改革规范却难以保证。为了在股份制改革中维护和保证国有资产权益,保护投资公众的合法权益和保证改革顺利成功,股份制改革必须有序试点,探索实践,总结经验,并将其规范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文件,指导规范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交易。
深圳市政府将研究制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试点管理办法的任务按照政府职责分工交给了深圳体改委,深圳体改委领导把这个重要的任务分配给我,由我来主笔起草这个管理办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内地不仅没有公司法,连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司规范文件也没有,股份制公司实践当然也谈不上。因此,要起草这样一部法律文件,夸张点说,差不多是前无古人了,对我而言也是“大姑娘出嫁头一回”,困难可想而知。还好,在这之前我对股份制改革比较关注,有一些研究积累,特别是来深圳之后跟随徐景安主任的股份制改革实践经验和感悟,对完成这项重要任务有所帮助。为了起草这部文件,我认真学习参考了当时条件下所能找到所有国外的公司法律文本。不仅如此,为了深入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内在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济联系和财务关系,我还找蛇口工业区研究室的陈安捷借了一本《西方财务管理》的复印本,为了方便学习,我也将整本书都复印了下来,应该说这个复印本对我的起草工作帮助很大。
在起草过程中我清醒地认识到,学习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文件是必要的、必须的,但是不能照抄照搬,也必须充分考虑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背景,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和深圳特区改革实践。因此,我把我们在股份制改革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难题、偏差、误区、亟待规范的问题,结合股份制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一一列出并作为整个文件框架中重点解决的问题,尽可能使这部规章不仅结构完整,而且规范性和实践性有机结合,有利于指导股份制改革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市场建设试点。
从1991年1月开始,我就进入了紧张繁忙的起草工作之中,记得1991年的除夕夜春节晚会我也没有时间看,当天晚上要赶完第一稿,第二天大年初一一大早要向徐景安主任交稿汇报。完成初稿之后,在我们体改委内部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开始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分别用各种形式征求了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和股份制企业的意见,他们都从不同方面对我们起草的稿本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在这些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又修改出新的一稿。此后就是不断地征求各方面意见,一遍又一遍地结合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场实践讨论、修改。这期间,上海市体改委还来人和我们交流过该文件的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总的来讲还比较顺利,基本可以按照我们对市场实践的理解和对市场发展方向、结构的设想进行。在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上,我们起初设计的是一个内外投资者的统一市场。我们认为,一个统一市场一是内外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估值、资本利得一致,符合股东公平原则,二是统一市场方便管理,管理成本低,三是我们设计的境外合格投资者安全阀制度,能够有效控制外资流动性冲击风险。但是上海的方案与我们的不同,他们设计了一个A B股方案。国家体改委领导希望沪深两地方案一致。有一次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刘鸿儒同志来深,我随徐景安同志去东湖宾馆向他汇报,力陈我们方案的理由,希望得到支持。刘鸿儒同志听完汇报后,没有接受我们的意见,明确要求我们采用A B股方案。因为B股方案和我们深圳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方案只是引进外资股的不同路径选择问题,不是原则分歧,我们就没有再坚持,尊重服从刘鸿儒同志的意见。随后我就将我们的外资股方案调整为A B股方案。
到了1991年下半年,我们起草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基本成熟,我开始赴京向国家体改委汇报沟通我们起草的这部规章,国家体改委具体负责审稿的是时任生产体制司所有制处处长李小雪。让我佩服的是当时的电脑操作系统还是DOS系统,操作起来远比后来的Windows系统困难得多,他竟然能够使用得十分娴熟。我俩就坐在电脑旁边打开我带来的文稿逐章逐条边讨论边修改。
李小雪同志具有极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方向感好,宏观把控能力强,而且对细节精益求精,到位在行。我们俩价值观相同,脾性品味相投,在一起合作起来沟通交流顺利,协作默契,非常愉快。在一起讨论修改的过程中他提了许多有价值的宝贵意见,对我的稿子帮助很大。这期间我多次赴京和小雪、人民银行金管司的时任副处长聂庆平等人讨论修改这部文件。聂庆平当时非常年轻,还不到30岁,但却十分干练,悟性高,专业能力强,是当时主管证券市场的人民银行金管司司长金建栋的得力助手。聂庆平对这部文件也提供了许多宝贵意见并给了很大的支持帮助。
当1991年年底这部文件最终定稿的时候,和我一起又一次在电脑旁工作了几天的李小雪同志把他的手伸向我笑着说:“怎么样?从此我们就结下了深厚的无产阶级革命战斗友谊!”两只大手紧紧地握在了一起……的确,打那以后,我们俩之间建立起了非常珍贵的信任。
《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起草历时一年,先后修改了十三稿,共十六章,一百八十八条,一万九千七百余字。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范围、设立、股份、公司债、组织机构、股东的权利义务、财务与会计、合并分立、终止与清算、罚则等方面。1992年1月8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了《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3月17日发布实施。
这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起草,并授权国家体改委等四部委批准的文件具有部门规章效力,是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当时不仅对推动我国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发展、指导规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并给予较高评价,对全国的股份制改革规范文件制定和后来的《公司法》立法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
随后由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5月15日)就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作为蓝本,在制订工作中参考了这份文件。我本人也参与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起草工作,在文件送印刷厂付印之前,李小雪同志还将文件传真给在深圳的我,让我最后再审校一遍。
十多年后,有一次聂庆平同志说了一句:你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贡献就是起草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我非常感激赶上了一个伟大的时代,让我能够在改革开放中为国效力,也十分感谢当年信任我并把这个任务交给我的深圳体改委的老领导。
这之后,在1994~1995年我借调中国证监会工作的两年间,我任职在发行部,但却有一半时间在为法律部工作,和高西庆、陈大刚、张继平等同志,包括海外上市部的李小雪一起参与了《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H股)、《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B股)的起草工作。
在参与创建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我和高西庆同志也结下了不解之缘。高西庆是改革开放后赴美留学生中最早拿到律师牌的法律博士(JD),为了报效祖国,于1988年返国策划创建中国资本市场。高西庆是一位勇于实践的理想主义者,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很深厚的专业素养。在一起共事的过程中,他给过我很多帮助。我与他之间让我最珍视的还是他对我的信任与默契,无论是起草法规,还是监管工作,他都十分尊重我的意见。这种甚至超出友情、友谊的信任,我十分珍视。
在《证券法》立法期间,我也间接参加过一些有关工作。除参加了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的证券法立法研讨会之外,1998年11月李鹏委员长来深圳做证券法立法调研时,我也曾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代表向李鹏同志做了《证券法》立法建议汇报,就《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发行、交易,市场实践中反映出的需要法律规范的问题,特别是国有等发起人大股东的股份流通问题、证券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贷款负债权问题、认股权证激励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建议,并回答了李鹏同志询问的一些问题。会后得到了李灏书记和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王岐山同志的表扬,让我感到特别意外并十分珍视的是原《人民日报》总编辑、时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范敬宜同志对我的汇报发言也给予了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