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分类明确部分LOF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张淑贤2026-08-0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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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就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旨在促进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2日。

《通知》分类明确部分LOF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具体来看,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QDII LOF应当终止上市,并设置过渡期安排。QDII LOF存在或可能存在标的资产投资受限,阶段性呈现高溢价风险。考虑部分产品持有人数量较多,拟设置过渡期,明确QDII LOF应当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

二是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部分小规模LOF产品存在短期高溢价炒作风险,拟明确连续六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LOF应当终止上市。

三是明确终止上市程序。拟参照上交所现行LOF终止上市流程,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LOF转型至场外基金或依法清盘退市两种方式终止上市。为便利投资者退出,选择LOF转型的需设置二十个交易日的投资者选择期。对于QDII 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过渡期内做好终止上市安排,并及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对于小规模LOF,出现终止上市情形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并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上交所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终止上市公告,上交所于LOF终止上市日发布公告。

四是加强风险提示。对于QDII LOF,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发布实施、终止上市相关安排确定等关键时点及时公告并提示LOF将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前在基金场内简称前冠“*”提示风险。对于小规模LOF,连续四十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一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次一交易日起每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其后逐日披露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要求会员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应当将按照《通知》规定发布终止上市相关公告的LOF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多种渠道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会员应当积极配合开展客户通知工作,督促客户合法合规、理性审慎参与交易。对于需要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确权的客户,会员应当积极协助客户开立相关账户等确权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 刘少叙
校对: 王锦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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