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ST科林及相关当事人收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e公司 孙宪超2023-02-12 19:28

*ST科林(002499)2月12日晚公告,2月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杜简丞、李根旺、张曼奚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杜简丞、李根旺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ST科林还于2月12日晚同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2月10日收到公司董事杜简丞及高级管理人员李根旺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杜简丞辞去董事、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李根旺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代行)职务。截止公告披露日,杜简丞和李根旺均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ST科林及相关当事人之所以会受罚,主要是因为经江苏证监局查明,2021年,*ST科林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

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ST科林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ST科林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ST科林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ST科林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江苏证监局认为,*ST科林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ST科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杜简丞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李根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张曼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杜简丞、李根旺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除了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之外,*ST科林还将面临适格投资者的维权索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上市公司虚增营收属于典型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8月25日期间买入*ST科林股票,且在2022年8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值得一提的是,*ST科林目前还面临着终止上市的风险。

*ST科林于2月6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据《事先告知书》,2023年2月2日,深交所作出不予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ST科林触及深交所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ST科林有权申请听证或者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据*ST科林2月10日公告,公司已提交听证申请。如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将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公司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此前,*ST科林股票已经于2023年2月3日起停牌。

责任编辑: 赵黎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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