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修订后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办法》自2022年5月施行以来国家统计局首次修订。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此次修订的制度进一步确立诚信有价、失信有责、守信受益的市场导向。
此次修订的突出特点是惩戒与保护并重。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既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限的统一规定,更好发挥信用惩戒对统计造假的震慑作用,又全面落实信用修复最新要求,为失信企业提供明确的纠错路径和重塑信用的机会,实现惩戒与保护的有机统一。
在公示制度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由1年调整为最短1年、最长3年,企业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的时间也由公示满6个月调整为公示满1年,同时简化公示内容、不再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表示,适当提高申请修复的时间门槛,有助于防止严重失信主体违法获利后迅速摆脱信用约束、形成“失信成本过低、失信收益过高”的不合理现象。同时,不同失信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及整改情况各不相同,修订后的办法明确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最短一年、最长三年,为依法区分不同情形提供了制度依据。中国政法大学讲师蔡嘉炜对记者表示,分类管理体现的是过惩相当和比例原则。不同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管理措施应当作出相应区分,避免轻微违法承受与严重违法相同的信用后果。
在信用修复方面,此次修订集中推出多项新举措,包括:增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与原有线下申请修复渠道并行;明确统计机构受理信用修复申请的有关要求,优化信用修复办理的时限、程序与要求。
刘俊海认为,增加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的渠道,明确受理、补正和审查期限,有助于降低企业修复信用的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通过信息共享及时更新修复结果,也有助于防止已经依法完成修复的企业继续承受不应有的信用约束。
“信用信息对企业开展业务影响重大,尤其对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困境企业,信用修复对于其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经营非常重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旭光对记者表示,此次修订通过信用约束与柔性修复相结合,推动企业树立依法统计意识,夯实宏观统计数据根基,有利于营造诚信统计的市场环境。
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同样值得关注。修订后的《办法》新增统计机构在收到企业信息公示错误更正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的规定,并新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信息公示与修正程序作出规范。
刘俊海指出,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是对所有企业不分良莠地一味宽松,而是让诚信企业受到公平保护,让失信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让改过企业获得依法重建信用的机会。监管部门也要诚信履职、公正执法,不能选择性惩戒,更不能以信用惩戒之名滥用行政权力。
蔡嘉炜表示,总的来看,新修订的《办法》将发挥三方面积极作用。一是维护公平竞争,通过约束严重统计失信,保护依法如实报送数据的企业。二是稳定经营预期,使企业能够了解违法后果、整改要求和修复路径。三是减少不必要的持续性影响,使完成整改、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机会恢复正常交易与经营。
责编:彭勃
校对: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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