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来源:证券时报 2026-08-15 A002版作者:贺觉渊2026-08-15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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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8月14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交换损失则不得分期确认。

所谓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允许相关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以分期均匀计入的形式,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式可平滑企业税负,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压力。

责任编辑: 王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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