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佣金收取底线!地方证监局:严禁恶意低价竞争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刘艺文2026-05-09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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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佣金收取底线。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近日,河北证监局强调了关于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要求。要求称,划定佣金收取底线,明确A股、B股及证券投资基金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严禁恶意低价竞争,佣金收取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综合成本,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此外,严禁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提供非证券业务服务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客户。

河北证监局表示,自《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证券交易佣金的市场化改革已运行二十余年。为确保现行佣金管理制度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继续得到严格落实,现再次明确相关监管要求。

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应当基于服务内容,与客户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协商一致,并明确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强化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必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佣金收费标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河北证监局表示,对于违反《通知》规定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将在后续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管中采取相应监管举措,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河北证监局还发布了《加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管理》。为进一步净化行业风气,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

一是深入开展“返佣”专项治理。各机构应认真自查并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返佣”行为,严禁从业人员通过现金、实物、礼券或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等方式变相返还佣金。

二是强化营销费用及资金管控。各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监控机制,严密防范利用营销人员业绩提成、营销费用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确保每一笔营销支出真实、合规,严禁通过虚报费用等手段进行违规利益分配。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各机构应全面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等从业人员的合规教育,强化执业行为内部监督检查。利用技术手段对异常交易预警信息进行核查,严禁从业人员私自委托非执业人员招揽客户或参与违规分成。

责编:王璐璐

排版:刘珺宇

校对:彭其华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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