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刑10年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卢越2025-11-25 08:59

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

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普通发票相比具有凭票抵扣税款的功能。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功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合同、票货分离、虚假走账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有的以此逃避应纳税义务,有的则以此非法占有国家税款。

在“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票、货分离等手段,通过转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为企业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巨大。法院判决陈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依法纳税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逃税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国家税收,扰乱国家经济秩序,而且损害社会诚信,冲击社会价值观,是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之一。实践中,逃税的具体手段五花八门。相较于其他手段,签订“阴阳合同”逃税往往具有更强的隐蔽性,更难查处。

在一起惩治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典型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税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未按规定补缴税款;被告人毛某某作为项目具体负责人,积极参与上述逃税行为,与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均构成逃税罪;对被告单位新疆百某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法院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这种行为的强烈警示,向社会发出遵守税法、诚信经营的强烈信号。

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将平台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对此,法院明确对利用平台倒卖发票牟利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货运等,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在收取服务费后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某某公司以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323份,税额8.27亿余元,其中已抵扣8.23亿元。法院认为沈某某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最高法阐明,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该案的处理,既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是对平台经济环境的净化。相关平台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自身监管,不可以身试法,更不能将国家鼓励创新发展的平台异化为违法犯罪的“卖票”平台。

今后,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办案质效,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正法治化环境。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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