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网暴!最新意见出台,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贺觉渊2023-09-25 21:53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共20条细则,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认定作了指引性规定。具体而言:

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意见》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体现从严惩治精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

《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的罪名适用规则,还明确了网络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和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

《意见》规定,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意见》要求,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意见》同时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意见》明确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意见》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

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自诉转公诉的衔接程序,以及网络暴力案件的公益诉讼规则。《意见》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意见》还要求,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网络暴力的不良影响,以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帮助被害人走出困境。

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

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周加海指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周加海指出,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了近四倍;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

周加海称,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周加海表示,让网暴者受到应有法律制裁,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是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周加海表示,《意见》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成效,有效维护公民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校对:王蔚

责任编辑: 高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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