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基金分仓行为 切实保护基民利益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3-04-20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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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建议监管部门强制规定,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佣金费率不得高于该券商其它类型投资者的平均值。

熊锦秋

据报道,某基金前董事长向媒体爆料,基金分仓潜规则或侵蚀基民利益。笔者认为,应进一步规范基金分仓行为,保护基民利益。

由于基金公司不具备证交所会员资格,只能通过券商开设多个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由此形成基金分仓。对此《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基金公司若按《通知》严格执行,那么,选择券商的标准,最重要的是券商的投研能力以及财务状况,不应与基金销售等挂钩。但据爆料人所述,有的基金将半数左右基金分仓,用于换取券商的基金代销,用于向券商换取本应由基金公司自有资金负担的相关费用(可视作券商对基金公司返佣)。

比如有基金公司将分仓与基金销售挂钩,新发基金券商销售1亿元,给20或30倍的交易量返还,尤其交易佣金费率还按万八来执行。普通股民一般交易佣金费率已降到万二甚至更低,但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券商佣金费率竟然四倍于普通股民,钱越多反而议价能力越低,有点违背正常的市场逻辑。

基金多付出的券商交易佣金,羊毛出在基民身上,却以此换取到券商对基金销售的支持,等于用基民的钱招揽基民客户,形成无需基金公司自身资源消耗的营销模式,由此也形成诸多市场乱象。比如有些基金选择资质平庸的券商分仓,有的券商积极认购相关基金份额;有些基金公司贴着30%的红线,为基金公司关联股东贡献证券交易佣金收入;有些基金则频繁换仓交易,一方面为抓热点,另一方面也或为了完成与分仓席位约定的交易量。

在成熟资本市场,券商以卖方报告和卖方服务为代表的研究咨询能力对基金分仓构成主要影响,而A股市场基金分仓却受到与基金销售挂钩等过度影响。要整治基金分仓潜规则,笔者建议:

一是明确券商返佣应归入基金资产。《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券商佣金以及返佣本是由基金交易环节而产生,或者本就是变相降低过高佣金费率、向市场正常佣金费率靠近的优惠,如果券商返佣归入基金收益,若基金公司截留这部分收益用于自身支出,等于用客户资金谋求管理费之外的不法收益。

二是对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券商佣金费率作出上限规定。股民和基民都是投资者,而且基民将资金汇集在一起投资,本应在证券交易时获得相比股民更为优惠的佣金费率待遇,不能说通过基金公司的一过手,反而让待遇被拉低。建议监管部门强制规定,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佣金费率不得高于该券商其它类型投资者的平均值。

如果券商对基金的证券交易收取市场平均水平的佣金费率,不能获得超额收益,这本是提供证券交易中介服务应得的收入,那么向基金公司返佣也就缺乏基础,由此也可遏制券商的返佣行为,以及由此衍生的灰色空间。

三是强化对基金分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按《通知》,基金分仓与券商销售基金挂钩明显是违规行为,不过,《通知》并没有对此类违规行为规定罚则,而《基金法》对此也似无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则,明确对基金分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罚则。

至于基金频繁换仓交易等行为,这些要界定为违法违规或许比较困难,一方面对于证据确凿、没有必要的基金换仓行为可予监管惩戒,另一方面就主要通过基金投资者用脚投票来实现制约。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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