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尤其“从0到1”原始创新,风险与不确定性如影随形。如今在深圳,“容错”迎来制度保障。
南方财经记者从深圳市科技创新局获悉,《深圳市科技创新领域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简称《指引》)近日印发,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全市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等)、企业等单位及其具有科技管理职责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或活动的人员。
《指引》明确了5项勤勉尽责条件、9项免责情形。其中,符合战略决策方向、符合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以权谋私、主动担当作为、主动纠错并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可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后,出现“里程碑式”“赛马式”项目未通过考核、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等情况,可免除相关责任。
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随着创新进入“深水区”,今年以来,江苏、山东、海南、天津、广州等省市均出台了科技创新尽职免责相关政策。尤其国资创投领域,广州开发区(黄埔区)、深圳南山区等相继推出“顶格容错”,种子直投、天使直投单项目最高容亏率100%,着力营造大胆创新、宽容失败的共识和氛围。
明确9种免责情形
“在确定性的领域我们可以以成败论英雄,在不确定性的领域,失败的项目中也有英雄,只要善于总结。”华为创始人任正非曾在多个场合谈及试错的重要性。
宽容失败需要有确定性、规范化的政策引导。近日,深圳市科创局起草形成《深圳市科技创新领域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指引(试行)》,明确了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勤勉尽责、免责情形等。
据悉,《指引》适用于深圳全市范围内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适用对象包括全市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卫生医疗机构等)、企业等单位及其具有科技管理职责以及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或活动的人员。
《指引》提出,各财政专项资金行政主管部门是宽容失败,履职尽责认定工作的实施主体,并罗列了5项勤勉尽责条件,9项免责情形。
具体来看,满足以下5种情形可视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符合战略决策方向。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部署中创造性开展科技工作,因大胆履职,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败错误。
符合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按照相关程序实施集体决策,没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个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没有以权谋私。经纪委监委部门确认,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主动担当作为。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出现失败错误的;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主动担责、积极作为,出现失败错误的。
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履行了前述勤勉尽责义务,但发生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可免除相关责任:
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
对“里程碑式”“赛马式”项目未通过考核的。
对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前瞻性颠覆性未来性高风险技术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技计划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因技术路线选择不当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因不可预见因素,科技计划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因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导致的科研创新无法实施和难以完成的。
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可以认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明确,被认定为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不影响相关评价与考核,不影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在个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作负面评价;认定意见可作为单位接受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容错”形成广泛共识
今年以来,“容错”“尽职免责”出现在全国多地的科技创新支持政策中,各有亮点。
3月,《海南省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实施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创新提出“首次免责”概念,包括: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未能完成考核目标或预期项目无法继续进行,全额退回财政资金的;企业首次承担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青年科研人员(35岁及以下)首次承担财政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验收不通过,积极退回不合理支出及结余资金的,予以免责、限期整改。
4月,《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划清了一些重点情形的政策界限,包括: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视为经营性收入;横向科研结余经费奖励,不视为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不视为经商办企业,等等。
另一明显趋势是,政策性基金容亏率正不断提高。
例如,《郑州市天使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提出,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基金清算时投资损失率不超过投资本金40%的,依法依规启动容错程序;《无锡市市属企业基金尽职免责及优化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清算时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容亏率。
在广东,今年持续涌现国资创投“顶格容错”。其中,《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提出,在受托管理机构尽职尽责前提下,种子直投、天使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深圳南山区设立总规模5亿元战略直投专项种子基金和天使基金,对经认定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重点产业初创企业给予领投支持,基金内单个项目亦最高允许100%亏损。
随着容错、容亏渐成共识,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波建议,下一步,各地应加快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真正将“依法追责、尽职免责、精准问责”落到实处,既保护基金出资人利益,又保护基金管理团队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