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陈华2025-07-21 07:43

近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范围、劳动权益内容、政府职责、企业责任作出规范,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加以保障,同时对相关平台企业责任予以明确。

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表示,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中,政府作用至关重要。该《规定》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听取企业和劳动者意见,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具体来说,《规定》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作为四个主管部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职责。同时《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处理相关投诉、申诉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此外,《规定》提出了法院、检察院和工会等有关单位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应担负的责任。人民法院建立健全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推进多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工作;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制度等。

对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规定》明确,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个平台就业。

同时,企业应当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或者购买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为营造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氛围,《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条件的,应当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上门服务、交通工具临时停放等提供便利。

责任编辑: 邓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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