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岂可“定制”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1-16 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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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近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对中天华茂会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由是在东方网力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会计所被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会计所及3名责任人累计被罚没超千万元。

经查明,东方网力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及虚增固定资产等情形。中天华茂为东方网力提供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为其出具了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费为15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双方约定以中天华茂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付款条件。中天华茂项目负责人在2021年4月28日要求东方网力出具承诺函,以补偿中天华茂及注会可能受到的处罚,但东方网力最终未出具承诺函。另外中天华茂项目负责人在2021年5月8日与东方网力时任董事长沟通中表示“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大不了我这个小所关门”。这些足以证明相关中介人员知悉相关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中介机构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来收取审计费用,属于或有收费;中介机构接受上市公司定制发布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此类违法行为显然属于情节严重,证监部门对本案中介机构的惩处合理合法。

值得深入探讨的是,如果会计所因审计违法违规遭到行政罚款,而上市公司实际上也支付会计所这部分损失,有关各方又当如何对待?

从会计所角度来看,若上市公司为其兜底行政罚款,那么中介机构不会因为违法违规而形成经济损失,包庇造假的胆子就会更大。在笔者看来,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但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后再接受上市公司对罚款的补偿,相当于因该笔业务的收入有前后两笔,前一笔是正常支付、后一笔是追加支付。前次证监部门行政处罚还只是针对正常支付的收入,证监部门还可针对追加支付的业务收入进行行政处罚,作为对前次行政处罚的补充。

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为了收买会计所的审计意见,不惜违法支付其行政罚款损失,这需要追究决策者的责任;中小投资者当然不愿意上市公司出具虚假财报欺骗自己,更不愿意为此自掏腰包向中介机构购买虚假的审计意见。《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为中介机构支付行政罚款,根本就是违法违规行为,适格股东可为此向相关董事、高管提起诉讼,为公司追回损失。

由于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类型与上市公司退市有一定程度挂钩,比如创业板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由此上市公司也非常看重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尤其是基本面较差、可能已经触碰退市红线的上市公司,为了粉饰财报不惜造假,从而形成购买会计师审计意见的需求。

目前上市公司掌握着聘请会计所的选择权,新《证券法》又将会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改为备案制,进入市场的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因此应严防上市公司与会计所相互勾结、联手造假行为。建议应优化会计师选聘机制,既要允许供需两方相互选择、充分市场竞争,同时也要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适当限制个别上市公司的选聘权、个别中介机构的从业资质,以引导市场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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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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