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完善上市公司对员工财务资助制度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3-11-03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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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上市公司也不是摇钱树、聚宝盆,每分每毫都赚得不易,提供财务资助不能伤筋动骨。

熊锦秋

10月30日美芯晟公布了《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5000万元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借款。笔者认为,应完善上市公司对员工财务资助制度。

按《办法》,借款主要用于公司员工购买其首套自住房,但也可用于其他特殊用途,此时需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用于员工借款资金总额不超5000万元,在此额度范围内,员工归还的借款及尚未使用额度将循环用于后续公司员工借款;员工申请借款,应向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人,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披露,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应该说,《办法》规定的制度还算比较严谨,借款偿还还是有相当保障。上市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属于财务资助范畴,也相当于一种工作福利,这有利于解决员工购房等实际困难,增强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向心力。除了美芯晟,此前青木股份等也公布了《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有的甚至提供无息借款,也即上市公司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做法并非个例。

值得探究的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做主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做法符合法律规则吗?《公司法》第148条规定的董事、高管禁止行为中,第三款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如果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且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可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另外,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将“提供财务资助”列入“交易”事项进行监管,具体来讲,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应当及时披露,若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上则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美芯晟并未触及这些标线,未违反规则。

在笔者看来,目前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提供财务资助等方面,到底该放权到什么程度,这或是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的。比如,美芯晟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600万元,截至9月底净资产20.6亿元,应该说公司家底也并不特别宽厚,拿出5000万元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相当于公司家底的2.5%,也算大手笔,尽管能带来上面所述正面作用,但这些钱若用于生产经营,对改善盈利状况也或能有所裨益。

有人称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力是财富之父,资本和劳动力是两个重要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劳动者与股东共同被视为公司的主人。员工在上市公司工作可以领取工资、还享受福利待遇,股东的回报只有分红,截至9月底美芯晟未分配利润不足8000万元,由于刚上市不久,尚未有分红行为。上市公司要厚待员工,但对股东同样要厚报,不能厚此薄彼,如果股东不能获取相应回报,那么员工的福利待遇自然也就不宜过于奢侈。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对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应予适当限制。上市公司也不是摇钱树、聚宝盆,每分每毫都赚得不易,提供财务资助不能伤筋动骨,不能影响经营大局,不能影响股东利益。可规定,上市公司所有提供财务资助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

二是降低股东大会对相关事项审议门槛。从大的制度框架来看,目前对“交易”设定的股东审议门槛过高,需要达到上市公司资产、生产经营等一半规模才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对董事会授权过大,股东利益就可能难有保障。可规定,上市公司交易达到净资产5%以上等情形就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到上市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这应属比较特殊的交易事项,涉及股东、劳动者两类公司主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或平衡,尤其董监高、员工属于相关事项的决策者、推动者、执行者,为防自肥之嫌,需强化股东约束。建议对诸如此类的特殊交易事项,规定但凡达到公司净资产0.1%等情形,就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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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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