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公告
上证公告(股退)【2025】048号
2025年5月29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认定2022年至2024年,公司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2024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所认定的事实,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连续4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事实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一)项、第9.5.2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和第9.5.8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本所决定终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6.1条、第9.6.2条、第9.6.4条和第9.6.10条等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第3.3.13条等规定,自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为15个交易日,首个交易日无涨跌幅限制,其他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为10%。本所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退市整理期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如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本所公告本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