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洲又增17名投资者索赔胜诉 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内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司迪2022-06-14 09:06

ST大洲(000571 )6月13日晚间发布《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显示,投资者诉ST大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系列案件,近期又有22起案件一审已判决,这22名原告的诉求金额为847939元,法院一审判决其中17名投资者一审胜诉,新大洲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196388.94元。

参与索赔的ST大洲投资者不仅仅是上述22件。往期公告显示,ST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149起。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2起裁定撤诉,合计诉讼标的24.64万元;一审判决141起,最终诉讼标的1453.20万元,判决新大洲公司赔付285.43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部分案件上诉后二审判决52起,其中51起二审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25起已赔偿完毕。

ST大洲之所以被众多投资者起诉索赔,是因为在2020年2月4日,ST大洲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ST大洲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一、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陈阳友、刘某毅及讷河瑞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蔡某寅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三、未按规定披露新大洲为尚衡冠通对张某宇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对新大洲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自上述罚单落地后,陆续有股票投资者起诉索赔。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8年1月2日—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ST大洲股票,且在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原告的诉求金额和法院的判决金额之间有差距,是因为法院仅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法院认为同时期海南版块的股票存在一定程度的下跌,属系统性风险,因此予以了部分扣减。另外就是原告的计算方法和法院采纳的算法之间可能有差距,使得投资者不能全额获赔。

臧小丽律师表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以新大洲案为例,从行政处罚公告之日起计算,目前仍在诉讼时效期内,未参与的投资者还可参加起诉。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2日。

“超过诉讼时效即便符合条件,投资者也会丧失胜诉权。”臧小丽律师提示说。

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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