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需要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来源:深交所网站2023-07-10 15:02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6.1.5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责任编辑: 张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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