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6月16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优化了投资者、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规定。
《通知》指出,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另外,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对比此前规定,本次《通知》主要增设了个人投资者参与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买入交易的前置条件。
具体来看:个人投资者参与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买入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另外,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退市整理可转债交易风险揭示书。
此外,《通知》还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不适用《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创业板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转股,但转股后仅可以卖出该等股票,不得买入。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日前还发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安排的通知。根据最新安排,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可转债同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可转债证券简称后冠以“退”标识。可转债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次日起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
《通知》关于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实控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最新规定与此前条款基本保持一致。
例如,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另外,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投资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