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抽逃资金!五部门出新规,事关校外培训机构!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券商中国 贺觉渊2023-03-24 18:55
(原标题:禁止抽逃资金!刚刚,五部门出新规,事关校外培训机构!)

3月24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

《管理办法》将规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下称机构)的财务管理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由谁来管?如何防控校外培训机构债务风险?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清偿时怎样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此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经济行为;科学执行机构预算制度,对所有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依法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权益分配,加强财务监督,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资产管理,保障机构培训活动秩序;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经济活动风险。

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称,“双减”前,一些校外培训机构缺乏经济活动风险意识,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将收取的学生培训费大量投向销售与广告、用于恶性竞争,造成机构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倒闭,发生“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前述负责人称,研究出台《管理办法》,是为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统筹两类性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利法人)监管。

财务监督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资金使用、防控资金安全风险、加强财务监管的重要内容。《管理办法》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财务监督体系,强化财务活动的闭环管理。

一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内部监督,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同时,强调要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外部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财政、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职责。

明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责任

前述负责人强调,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重在围绕“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由谁来管”进行,着力解决管理体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的问题。

围绕该问题,《管理办法》从领导体制、会计核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体制做出规定。

在领导体制上,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明确其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在会计机构设置上,考虑到不同校外培训机构的实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相应要求,避免“一刀切”。原则上要求培训机构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对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未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在会计核算和会计人员配备上,强调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管理规范执行。

强调履行出资义务,坚决避免抽逃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在成立时和成立后注册资金是否真实、充实,直接关系到机构能否正常运营,影响到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为此,《管理办法》主要从履行出资义务和禁止抽逃资金两个方面做出规定。

在履行出资义务方面,要求机构举办者根据相关法律和机构章程、设立协议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在禁止抽逃资金方面,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

《管理办法》还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

校外培训机构只有资产管理规范到位,才能有效防控债务风险,确保培训业务正常开展。

在资产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

在负债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其自身发展,机构不得对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出现影响正常运转的财务风险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财产清偿首先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对于举办者在取得分红回报时、在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如何保障学生、家长和从业者等群众利益不受到损害,《管理办法》分别作出了规定。

强化收益分配监管至关重要,涉及多方利益。为此,《管理办法》区分非营利性机构和营利性机构两种情形,对收益分配分别做出规定。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对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要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当校外培训机构不再举办时,《管理办法》对财产清偿顺序作出专门规定。考虑到学生在校外培训服务中比较分散、相对弱势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生培训费优先清偿的原则,即在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首先清偿应退学生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再清偿从业人员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以及其他债务。

前述负责人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因分立、合并或终止等原因不再举办、履行注销程序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全面清理其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

校对:赵燕

责任编辑: 高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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