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同市场信披应保持同步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3-03-07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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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要做到同时披露,一方交易所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通告时,就应立即和另一方交易所分享,然后境内外交易所同时披露,而不应存在时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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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港交所官方网站披露,一家A+H公司股东减持了4690万股A股,每股平均价为30.31元,减持比例卡在总股本47.36亿股的1%之下,A股方面并无相关信披。笔者认为,应严格落实上市公司不同交易市场信息同时披露要求。

3月1日,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数据显示,卖方在国泰君安深圳华强北路证券营业部卖出4690万股,买方则有5家机构,成交总金额14.22亿元,该席位正是此前该公司控股股东大宗交易的常用席位,此时市场各方就猜测应是它在减持。

港交所规定,大股东持股上升或下降,导致其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大股东权益由6.9%增至7.1%,即跨越7%时需披露其权益变动;反之权益降低时,也照此方式办理);在售卖股份时,大股东通常需要在结算日后3个营业日内送交通知存档。3月3日,港交所网站“披露易”下“披露权益”显示表格信息,该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由25.27%降至24.09%(该持股比例为相对于A股股本的比例),减持数量即为4690万股,与此前深交所大宗交易平台数据完全一致。

按A股减持规则,控股股东、实控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该公司控股股东此次减持比例为总股本的0.99%,无需披露。

A+H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减持A股的信息在A股市场没有相应信披,但却在H股港交所网站披露,这里出现不同步。当然,这些信息需要投资者在港交所网站相应栏目搜索,不是通过上市公司自主公告形式,但不管怎样,这些信息总归是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有较大影响,甚至是重大影响的信息。

新证券法第78条新增规定,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披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深交所《关于深港通业务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13条规定,深股通公司中的A+H股公司及其相关信披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若仅触及境内外一方相关信披义务的,应当同步履行信披义务。

证券法第78条的要求显然针对所有信披义务人,而此前证监会曾经表示,信披义务人还包括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有重要影响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应该说,大股东在港交所披露的持股数量变动信息,理应在境内同时披露。

上市公司境内外同时信息披露的法规要求,在实践中似乎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或包括,一是对“同时”或“同步”缺乏明确定义,且港交所工作时点与境内或有时差。二是对于上市公司之外的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关各方似乎对同时披露的要求不大重视。

在笔者看来,严格意义上的“同时”披露,应该为同一分同一秒披露,要落实境内外同时披露要求,关键是要加强境内外交易所通力合作。信披义务人信息报告对象、信息披露的载体,首先就是交易所,而境内外交易所对信披义务人的披露要求并不相同,尤其权益披露这方面,这导致信披差异。要做到同时披露,一方交易所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通告时,就应立即和另一方交易所分享,然后境内外交易所同时披露,而不应存在时间差。

目前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包括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非交易日披露时段,理论上基本可以对接港交所等境外交易所的信披时点同步要求。

对于境内外交易所信息披露形式应尽量保持一致。比如,深交所网站“信息披露”栏目下有“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在此基础上可借鉴港交所做法予以改造,该栏目也可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当然,由于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形式能为更多投资者所知晓,对于应予披露的股东持股变动等信息,最好是通过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形式正式披露,而非只是在交易所网站披露。

从长远来看,境内外交易所要推动更多事项的信披规则趋同,由此也可减少或防止信披不同步。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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