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网络货运平台依约提供中介服务无需承担货损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宋腾虎2021-07-2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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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阳某某系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拉拉公司仅为阳某某与宏某公司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未参与货物运输,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货拉拉公司也已经向托运人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据此,判决货拉拉公司无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证券时报网讯,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7月29日消息,2020年3月25日,宏某公司通过货拉拉APP下单,阳某某在该APP上抢单成功后,将宏某公司托运的模具从佛山运输至指定的收货地。运输途中,托运的模具从货车上掉落致损。宏某公司将阳某某、货拉拉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花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阳某某系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货拉拉公司仅为阳某某与宏某公司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未参与货物运输,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货拉拉公司也已经向托运人提供了符合约定的信息中介服务。据此,判决货拉拉公司无需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宋腾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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