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员工拒绝调岗至海外,3天后办公账号被公司关停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李国2026-05-21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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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能拒绝吗?近日,《工人日报》记者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案件:拒绝公司单方面安排的海外调岗后,员工石某某被关停工作账号,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调整远超员工合理预期,属于劳动条件与劳动内容的重大变更,判决公司支付石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

【案情回顾】

石某某于2014年入职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从事非生产性岗位工作。2023年4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若公司经营场所在重庆主城区及涪陵区之间变动,不属于工作地点变化,石某某同意根据公司需要到外地出差或赴外地分支机构工作;如经营机构搬迁,石某某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无故不到岗视为旷工。

2024年11月23日,公司通知石某某,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其岗位从国内事业部调整至海外事业部埃及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前期筹备工作。

对此,石某某当日即表示不同意。同月26日,公司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同年12月2日,公司收到石某某邮寄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庭审过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司将石某某调岗至海外子公司,已远远超出其基于合同对工作地点的合理预期,属于劳动条件与劳动内容的重大变更。公司未经充分协商即强行调整,明显不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

在石某某明确表示拒绝后,该公司次日即关停其企业微信账号,实质上是单方面阻断其劳动条件,导致石某某无法继续提供劳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调整的工作所在地,距离石某某实际生活地方较远,某公司未考虑调整工作岗位后对石某某工作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石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其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案涉公司向石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万余元。

【以案说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此外,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协商一致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的基本目的是维护公序良俗,引导社会正能量。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约束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并不是任何一方的‘尚方宝剑’,权利义务对等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重庆市劳动模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工会主席李建律师表示,上述石某某一案是人民法院平衡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合理调岗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

该案中,用人单位过度利用自身的管理权,通过异地调岗的方式变相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难度,属于变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企业开展正规化管理,推动建设健康和谐的劳动秩序。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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