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明确从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个维度对理财公司进行监管评级;评级结果将分为1—6级和S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
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
“理财公司经过六年多发展,规范转型取得积极成效,已成为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应看到,部分机构存在发展定位需进一步明确、专业投资能力有待提高、净值化转型仍需深化、风险管控不够完善等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
因此,本次《办法》将发挥评级“指挥棒”作用,督促理财公司树立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具体来看,《办法》设置了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值权重分别为10%、25%、25%、15%、15%和10%,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根据《办法》,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80分(含)至90分为2级,70分(含)至80分为3级,60分(含)至70分为4级,50分(含)至60分为5级,低于50分为6级。
“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上述负责人表示,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办法》强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工作使用。理财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提供,不得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