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创新企业CDR个税优惠延至2027年底
来源:证券时报 2026-01-22 A002版作者:贺觉渊2026-01-22 06:53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1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创新企业CDR,是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根据相关要求,创新企业CDR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三部门对创新企业CDR试点阶段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自2019年,彼时税收优惠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本次三部门进一步将相关政策续期至2027年底,但并未提及印花税。

按公告规定,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QFII、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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