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退休返岗未重签合同,法院判原薪酬待遇“不变”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陈丹丹2025-11-27 08:17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聘用但未重新约定劳动条件的,原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待遇的约定还适用吗?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以劳动者已退休、未完成绩效考核目标为由拒绝支付绩效工资,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扣发的绩效工资共7.2万元。

【案情回顾】

黄某于2013年4月入职北京一家公司。2015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该合同中写明,黄某月收入为税前1.2万元,包括基本工资6000元和绩效工资6000元,其中绩效工资根据年底绩效考核结果统一发放。

2017年8月16日,黄某年满60周岁退休。该公司未与黄某另行签订劳务合同,但黄某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后因该公司扣发黄某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绩效工资共7.2万元,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所在公司支付其扣发的绩效工资。

【庭审过程】

该公司称,黄某已达退休年龄,不再享有绩效工资。即便应享有,因公司当年经营亏损且黄某未完成绩效考核指标,黄某亦无权领取绩效工资。

法院查明,黄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公司继续从事原工作,公司亦未就工资报酬等事宜与其重新协商,故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该劳务合同的内容应参照原劳动合同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黄某享有年度绩效工资,且并未约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式,黄某在退休前均全额领取了绩效工资。在此前提下,该公司扣发黄某绩效工资的行为,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

【审判结果】

最终,依据查明事实,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公司向黄某支付2017年度及2018年度绩效工资共计7.2万元。

【以案说法】

超龄劳动者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许多岗位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其合法权益,既是对其个人贡献的尊重,也是构建包容、公平、可持续的劳动市场的必然要求。

今年7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与超龄劳动者订立书面用工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协议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在该案中明确认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聘用但未重新约定劳动条件的,原劳动合同中关于薪酬待遇的约定仍应参照适用。

这一裁判理念充分体现了对超龄劳动者就业权益的实质保护,避免其因退休、超龄等在薪酬待遇上遭受不合理待遇,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完善超龄劳动者权益司法保障体系。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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