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告》),针对资源税法实施五年来的征管实践难题,从9个关键方面明确政策执行口径,该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税收手段,资源税法落地五年间,实际执行中逐渐暴露出部分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政策落实的精准度,也给征纳双方带来征管困扰。
此次政策口径的明确,具有重要的多维价值。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明确细化,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提升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权威性,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资源税的经济调控作用,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公告》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
其中,两类不征资源税的情形被明确界定:一是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选矿产品的概念定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比如,纳税人开采的未经加工处理或经过破碎、选矸(矸石直径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经过筛选分类后的筛选煤、低热值煤等,按照煤原矿征收资源税。纳税人将开采的煤炭通过洗选、干选、风选等物理化学工艺去灰去矸后生产的精煤、中煤、煤泥等,按照煤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
针对关联交易的风险防控,《公告》列明了属于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四种情形。对于不在“正当理由”之列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公告》还同步明确了减免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和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告》对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规范征管流程、确保税法实施的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等具有重要意义。”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认为,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地区间资源税法的执行差异,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征管争议,不仅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操作指引,提升征管效率,还可以避免税款的流失,维护国家税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