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2则内幕交易的罚单。一则显示,调查中,潘某东存在躲避推脱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等情形。在听证过程中,潘某东提出不配合调查相关认定的依据不足等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经复核,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不配合调查执法相关认定。潘某东的内幕交易虽然亏损,但被证监会罚款500万,属顶格处罚。
在另一则罚单中,被调查人也存在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形。
顶格罚500万
罚单显示,经查明,2024年1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资产重组的公告。该资产重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月10日。潘某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知悉内幕信息。
2023年12月8日至20日,潘某东利用他人相关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交易行为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潘某东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另外,调查中潘某东存在躲避推脱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等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潘某东提出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错误、涉案行为是职务行为、不配合调查相关认定的依据不足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经复核,内幕信息形成时点认定无误,在案事实足以认定涉案交易为潘某东的个人行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交易及不配合调查执法相关认定,对潘某东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潘某东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对潘某东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内幕交易盈利15万被罚150万
另一则罚单显示,调查中,张某明存在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形。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明提出不存在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形。证监会则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不配合调查执法相关情形。
经查明,2024年1月10日,相关公司发布关于资产重组的公告。该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3年12月5日形成,公开于2024年1月10日。
2023年12月26日,张某明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2023年12月26日至2024年1月9日,张某明控制使用相关证券账户买入相关公司股票,获利15.22万元。
证监会认为,张某明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一是资金划转时点、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二是空置后突然买入。该账户空置近4个月后,突击转入资金单向连续买入案涉股票,与以往双向交易有显著区别。三是买入意愿异常强烈。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和文件、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罚单称,张某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调查中,张某明存在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形。
在听证过程中,张某明提出相关联络接触不涉及内幕信息、涉案交易行为及资金划转无异常、违法所得认定错误、不存在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等情形、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免予处罚。经复核,涉案联络接触时点相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申辩内容不足以排除交易行为及资金划转的异常性,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不配合调查执法相关情形,违法所得认定并无不当。量罚方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调减罚款金额。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某违法所得15.22万元,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责编:战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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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李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