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证监局公布了对谢某的罚单。
谢某,1993年出生,作为某券商人员,参与“腾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腾景科技”亏损约5万元。此外,谢某还买卖其他股票,亏损约50万元。青海证监局对谢某合计处罚153万元。
进行内幕交易亏损
2025年2月27日,腾景科技发布《腾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腾景科技披露的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10月9日至2025年2月26日。谢某作为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参与该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年10月31日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谢某操作账户,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共计买入“腾景科技”57485股,买入金额246.66万元。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期间卖出上述股票,卖出股数57485股,卖出金额241.62万元,亏损约5万元。
谢某控制账户买入“腾景科技”,买入时点与其知悉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高度吻合。
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
谢某于2021年5月11日至立案调查日(2025年6月24日)任职于某证券公司,系证券从业人员。
2023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4日期间,谢某控制使用账户交易股票,除内幕信息敏感期间购买“腾景科技”外,累计买入金额716.71万元,累计卖出金额664.37万元,合计亏损49.65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青海证监局认为,谢某的上述行为一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二是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行为。
谢某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其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上旬期间的买入决策,是基于对“腾景科技”基本面的持续看好而做出的惯性投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第二,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全面、及时提供所有涉案资料与情况说明,且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态度诚恳,交易行为最终亏损,社会危害性显著较轻。第三,拟处罚金额显著高于同类案件平均水平。综上,谢某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青海证监局认为:第一,谢某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因参与腾景科技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获知内幕信息,其是否全过程参与重组项目并不影响对其确实知悉内幕信息的认定。根据交易记录等证据,谢某买入“腾景科技”的时点与腾景科技重组项目工作推进节点高度一致,其“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上旬,与项目完全隔离,买入决策未利用内幕信息”的申辩难以解释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不能排除其主观“利用”的意图。
“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调查期间的配合情况,对其量罚适当。第三,我局已审慎评估谢某具有法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依法依规给予罚款。”青海证监局称。
综上,青海证监局对谢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谢某内幕交易行为,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谢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谢某处以15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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