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收到限制消费令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王一鸣2021-01-21 20:56

1月21日晚间,延安必康(002411)披露一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限制消费令的公告。

据披露,延安必康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得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在该网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实际控制人李宗松的两份相关《限制消费令》。

相关《限制消费令》显示,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国泰君安分别申请执行李宗松和新沂必康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两者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上海金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分别对两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不过,基于当前困境,李宗松、新沂必康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纠正申请。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给付义务,或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限制消费措施。

在被执行人李宗松、新沂必康看来,两者一方面委托律师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对外融资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并无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等行为;且上海金融法院在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亦已对被执行人之一新沂必康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启动了多次拍卖程序后流拍。

李宗松、新沂必康认为,上海金融法院对其作出的限制消费令,既无法解决相关案件目前的执行困境,也限制了其“通过对外融资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的可能性,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纠正申请,申请解除限制消费令以便于更好的解决执行困境。

不过,纠正限制消费措施申请需在上海金融法院批复后通过。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上述限制消费令的案件相关情况,在去年10月24日曾有过披露,涉及两个案件分别是国泰君安与新沂必康李宗松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和国泰君安与新沂必康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第一案件情况为:2016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融资1.6216亿元,新沂必康以其持有的延安必康2000万元股票质押,并办理了登记,2019年8月23日,业务到期,未偿还款项,2019年12月24日,双方以及李宗松签订和解协议,2019年12月 31日前偿还6000万,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引发该案。

第二个案件情况为:2016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融资1.297亿元,新沂必康以其持有的延安必康1600万元股票质押,并办理了登记,2019年8月23日,业务到期,未偿还款项,2019年12月24日,双方以及李宗松签订和解协议,2019年12月 31日前偿还6000万,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引发该案。2020年10月15日开庭,准备2020年10月10日快递延期开庭申请。

除了上述两个案件,一同披露的还有其他13个诉讼案情。

1月21日当晚,延安必康同时发布的还有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截至目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成立,尚未开始购买公司股票。

谈及终止原因,公司表示,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相关审议程序后,公司管理层一直积极推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工作,多次与员工代表沟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事宜。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充分认可本次持股计划的初衷,但由于受市场融资环境的影响,导致继续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难度较大。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慎重考虑,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资料显示,延安必康目前的主营业务包括医药工业板块、医药商业板块、新能源新材料板块以及药物中间体(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板块四大类。2020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1.39亿元,同比下滑21.5%;同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6.84万元,同比下滑97.08%。

责任编辑: 杨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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