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新标 设3个月销售过渡期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冉黎黎2025-07-24 15:35

7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推动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落地实施,加快优质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电动自行车相关标准政策”新闻发布会,介绍新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意见》有关情况。

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于2024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何亚琼在发布会上介绍,标准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标准要切实发挥作用,不仅要把标准制定好,更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检测认证机构、电动自行车企业和广大消费者,把标准学好、用好。目前,距离9月1日新标准正式实施仅剩1个月左右。但标准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多个环节同步推进。

何亚琼表示,为推动全产业链各环节按照新标准要求尽快调整和适配,加快形成适应新标准要求的产业生态和监管模式,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凝聚行业智慧和共识的基础上,编制形成《意见》。《意见》从生产端、流通端、消费端、管理端、服务端等“五端”着手,明确提出7方面工作要求,包括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认证管理、销售监督、登记管理,稳妥推进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更新换代、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

其中,在严格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方面,《意见》显示,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厂或者进口的不符合《技术规范》但符合旧版本标准的产品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在严格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方面,《意见》指出,对既不符合《技术规范》也不符合旧版本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予办理登记;对符合旧版本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出厂或进口,且在2025年11月30日及之前销售的,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登记;对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依规予以办理登记。

另外,在稳妥推进在用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更新换代方面,《意见》显示,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加大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补贴力度,细化补贴规则。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交回老旧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电池并换购符合《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锂离子电池的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与有关部门一道,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持续推进《意见》实施,保障符合新标准的产品有效供给,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何亚琼表示。

责任编辑: 邓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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