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20日《法治日报》报道,2024年以来,多地网约车营运险保费大幅上涨,部分网约车车主为节省成本,将实际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车辆仍按“非营运”性质投保商业险。殊不知,车辆一旦“出险”,车主的此类违规操作将自酿苦果。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干着营运的活,却买着非营运的保险,网约车车主看似少花了一笔保费,实则给自己挖了坑,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乘客带来风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网约车投保“非营运险”发生交通事故后遭拒赔的案件,支持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的主张,对网约车车主的“省钱”操作作出了否定性司法评价,也给整个网约车行业敲响了警钟。
不同的商业险有不同的保险覆盖范围和赔付条件、理赔标准。网约车“非营运险”和“营运险”针对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不同,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保险风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同,被保险人的保费缴纳义务也不同,根据保险契约规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两种商业险不能替代使用或混同使用。
本案中,网约车车主将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车辆的使用频率,也让车辆长时间处于一种更高的风险状态之中。这种风险超出了保险公司和车主所签订的非营运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属于《保险法》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一定责任,剩余损失由网约车车主个人承担,既守护了法律公平正义,也守护了保险契约精神。
网约车运营关乎道路交通安全,车主投保“非营运险”也是一种安全隐患,不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值得警惕和防范。网约车车主应当摒弃投机心理、侥幸心理,切莫占小便宜吃大亏。网约车平台也应加强管理,把投保营运险作为网约车运营的基本条件之一,每年对营运险手续进行跟踪核验。保险公司应在签订车险合同时严格履行显著提示义务,把丑话说明白、说到前头,引导车主看清责任,选对险种,遇变及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