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将正式施行:以“法”之名护航民营经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来源:界面新闻作者:张倩楠2025-05-12 14:00
(原标题:【深度】民促法将正式施行:以“法”之名护航民营经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1984年,在经历过“被人撵、被人瞧不起、摊位执照被没收”的窘境后,姜维在大连中山路租了个面积1平米的门市重整旗鼓。此时的他还想象不到,一年后,他将从时任外经贸部副部长魏玉明手中接过特批文件,拿到全国首张私营企业执照。

个人创业史的沉浮背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变革在持续进行。1988年,民营经济的“补充地位”被写入宪法修正案,这部根本大法首次承认了民营经济合法性。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政府对民营经济地位的表述也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变为“共同发展”再变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2月,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提出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终于,备受期待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5月8日,司法部副部长王振江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

从首次提出立法到颁布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法用时不到18个月。全文共9章78条,包括总则、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为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尚方宝剑”守公平

民营经济促进法首次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出规定,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并第一次将“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

“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教授告诉界面新闻,这也是对现实实践中民营经济所发挥的“56789” 作用(民营经济贡献了中国经济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法律上做出的根本回应和高度认可,从法律上对民营企业起到“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民营企业可以彻底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到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大潮当中。

“公平,特别是身份公平,本质上是市场经济的核心法则,更是激活民营经济活力的第一动力。”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金融学讲席教授田轩表示,客观上看,相比于政策、资金、项目等“硬支持”,民营企业更需要的是“软支持”——公平的竞争环境、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稳定的政策预期、清晰的政策导向以及明确界定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其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民营经济信心与活力生根发芽的最重要土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刘大洪告诉界面新闻,民促法最大的制度突破在于将市场平等原则具体化为三套可执行的机制。其一,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行业领域,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主体可依法同等进入,消除了因地方审批随意性而产生的“隐形门槛”。其二,要素同权:法律首次明确民营企业在资金、土地、人力、数据等生产要素配置上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并同步承接国家扶持政策。其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任何涉企政策出台之前须接受“竞争中立体检”。该制度把原本依赖部门自律的审查流程升级为强制性法律义务,使监管主体从“运动员”回归“裁判员”。

刘大洪尤其关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因为它关涉政府用权的边界。他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古代泓水之战中,宋襄公坚持“列阵方可交锋”的战争礼制,等待楚军完成布阵才开战,结果兵败被讥。倘从现代契约与规则的视角反观,这位诸侯以牺牲胜算来捍卫“先布阵、再对决”的共同规范,凸显了规则威信高于一时得失。民促法的公平竞争审查条款正意在确保政府与市场主体共同受制于同一套公开规则,唯有如此,竞争结果才能真正由效率与创新决定。

“长期以来,民营经济面临着竞争过程中屡遭歧视的难题,因此该法把保障公平竞争提到特别高的地位,将其作为立法宗旨之一。”戚聿东说,由于民营企业面临的进入壁垒和竞争障碍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因此该法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了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竞争的公平性问题,切实做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为破解民营企业在投融资领域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形形色色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以及“融资难融资贵”,民促法规定通过完善制度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重点对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投融资鼓励支持措施按照平等适用、市场化等原则实施,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

“有了这些‘尚方宝剑’,民营企业在投融资领域所遭受的各种不公平待遇和隐性壁垒问题有望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戚聿东说。

“规则之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民促法作为我国首部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提出多项创新性制度安排,在此之外,微观治库创始人、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唐大杰注意到,“权益保护”一章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实现多项突破,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性回应企业核心关切。

“法律的意义并不是直接赋予民营企业经济利益,而是确立其司法地位,强化在法律体系中的保护,减少模糊地带。同时,当民营企业遭遇政策歧视或不合理对待时,能够依据法律维权。过去政策与行政权处于同一层面,民营企业维权困难,现在,借助法律对抗行政,力量对比发生根本性改变,提升了民营企业的安全感。” 中航基金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邓海清接受凤凰网采访时说。

“民促法以专章系统保护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权利,呈现三重结构,即行政约束、刑民分流、合同与信用救济。” 刘大洪介绍。

行政约束在民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开出禁止清单;查封、扣押须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并限定处置期限,遏制过度执法和程序拖延。特别是第六十四条还增加了第二款:“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对此前一段时间备受关注的“远洋捕捞”式案件作出回应。

对于“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唐大杰多次建议“要明确一把手责任,落实问责追责制度”,令他欣慰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均新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强化追责机制。

“立法之后,我们更期待法律的执行和落实。而落实法律效果的主要机制就是责任制,事后追责是责任制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明确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制度,将为法律装上‘牙齿’,赋予执行效力。” 唐大杰说。

针对刑民分流,刘大洪介绍,民促法明示一般经济纠纷应当循民事途径解决,除非存在重大恶意与社会危害,不得轻率上升为刑事案件,防止正常商业纠纷被“刑事标签”放大为信用危机。唐大杰告诉界面新闻,第六十三条首次将禁止干预经济纠纷写入法律,明文规定禁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细化办案程序,防止“以刑代民”现象。

合同与信用救济方面,民促法的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强化了账款清欠与支付保障,要求政府部门建立账款拖欠协商调解机制。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大型企业逾期付款将面临违约责任和信用惩戒,审计机关定期清欠问责,让“拖欠”无处遁形。

此外,唐大杰介绍,民营经济促进法提出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保障其知识产权权益,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明确侵权赔偿标准,并首次在法律中提出对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实行特殊保护。

法律的分量,要靠执行来称量

作为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特别法律,民促法并非孤立存在于法律体系之外,而是与《民法典》《公司法》《反垄断法》等基础性法律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法治网络。

刘大洪告诉界面新闻,纵向上,《民法典》确立私权平等,《公司法》规范公司治理,民促法以公法形态保障行政中立,《反垄断法》负责事后矫正市场失序;私法确权—公法护权—竞争法护航三环相扣。横向上,民促法通过负面清单与公平竞争审查为《公司法》中的治理主体提供外部发展空间;通过要素同权与融资便利弥补《民法典》无法直接解决的资源分配难题;并以禁止行政垄断的条款为《反垄断法》执法建立预防性屏障。

刘大洪介绍,为加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未来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各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并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清理地方与负面清单制度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加强中央层面的统筹协调,特别是在国务院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涉及市场准入、金融服务、司法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政策。只有实现各基础法律之间的无缝衔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民促法的制度效能。

“法律的分量,最终要靠执行来称量。” 刘大洪表示,地方层面,各省市需把民促法转化为“可操作清单”:公布本地版负面清单、上线政企直通平台、设定清欠时间表,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评估。

司法层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发布统一指引,明确征收补偿、刑民分流等争议焦点的裁判标准,并遴选典型案例向全国推送。各地法院可设营商环境合议庭,集中审理涉民企案件,实现同案同判、预期可见。

社会参与层面,刘大洪建议,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写进政企互动流程:政府常态化召开企业家圆桌会,重大涉企政策公开征求意见并留出缓冲期;行业协会提供“中介反馈”,媒体和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营商环境红黑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网。

“为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需从政策协同、地方立法、监督机制等多维度完善配套。”唐大杰也表示,要加强政策协同,推动地方政府在探索制度创新中制定分类行政法规。同时,建立政策评估机制,强化问责追责制。此外,建立法律实施效果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执法合规性、政策落地效果进行定期评估。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制机制,构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协同机制,推动民营经济在微观层面的自我保护,有序的政商沟通,改善营商环境。

刘大洪说,当规则条文有了温度,司法指引让结果可计算,法律就不再是高悬的“壁画”,而是点亮厂房和市场的“日常灯火”。在这样的法治光照下,民营企业放心投资、政府依法用权、市场公平竞跑,“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便能奏出稳健而激昂的和声。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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