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司法划转成为绕道减持通道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4-04-30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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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据报道,鸿博股份原实控人毛伟等持股股份通过司法划转,几乎减持殆尽。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减持等相关制度,堵塞相关漏洞,有效防止绕道减持行为。

2019年毛伟通过寓泰控股受让鸿博股份7126.38万股,2020年又通过辉熠贸易以4亿元受让鸿博股份4000万股,合计持股22.33%。2023年4月,毛伟将寓泰控股94.23%股权转让给黎小林,将辉熠贸易100%股权转让给杨凯,三人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共同控制鸿博股份。2023年6月、9月寓泰控股因融资债务等原因分别被动减持鸿博股份0.31%股份、0.18%股份。今年1月5日开始,辉熠贸易、寓泰控股所持鸿博股份不断被司法划转,至今年2月28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0.65%。而司法划转的股份,受让人已通过大宗交易出售,大宗交易受让方则很可能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抛售。

2017年沪深减持实施细则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这过于原则。由此本案有的司法划转受让人,将受让股份于次日就通过大宗交易卖出,且通过多次小额司法划转、多次转手,受让人持股未超5%,因此也就没有产生信披义务。

本来,由于鸿博股份近三年内未分红,寓泰控股、辉熠贸易并不满足减持条件。且去年4月鸿博股份披露,黎小林承诺,该次交易完成后,未来十八个月内,寓泰控股不减持其持有的鸿博股份股票。但由于强制平仓和司法划转,所有的规章制度、承诺都弃之一边。

今年4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有效防范绕道减持,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发布减持规则征求意见,其中拟规定,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而对协议转让,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但司法划转不适用协议转让最低5%转让比例等规定。

应该说,这些新规对通过司法划转绕道减持,具有相当针对性和一定抑制作用。但绕道减持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应是司法划转是否可豁免股东减持资格、承诺、限售期等约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其它制度规则的刚性、效力就将受到损耗,绕道减持就有了新通道。

而且为了实施司法划转,此前曾有相关主体试图以虚假诉讼方式实现股权转让。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利用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法院和法官之手,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从而可实现规避现有各种规则的绕道减持。

要有效封堵通过司法划转绕道减持问题,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协议转让制度。既然司法划转比照协议转让执行,那么协议转让制度就需科学合理。今年减持规则拟规定协议转让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减持,这很有必要,但与此同时还应规定,转让方原来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受让方应该继承。比如转让方承诺一定时期不减持等,受让方通过协议转让受让后也应继承相关承诺。股票处于限售期的,协议转让受让方也应遵守限售规定,不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在二级市场减持。

二是法院要有效甄别股权司法划转的虚假诉讼。法院要按照2021年最高法《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在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基础上,对“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等情形,要严格审查,有效防范股权司法划转虚假诉讼。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请求。

对于未被认定虚假诉讼的案件,法院裁决股权划转时应争取做到一次性划转,而不能大而化小多次划转。总而言之,法院的司法要做到与证券市场监管的有效衔接,应适当关注证券市场相关监管、信披等要求,做好案件审判工作,防止被有关主体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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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少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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