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或有收费”严重影响其独立性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3-11-24 06:59

熊锦秋.jpg

【锦心绣口】

目前,中介机构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收取中介费用,信息审核主体与被审核主体两者直接接触,由此引发私相授受风险,导致中介机构有可能背叛最终真正委托人。对此务必有所防范。

熊锦秋

11月17日,财政部出台《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禁止“或有收费”行为。笔者认为,这有利于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通知》第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或有收费将严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获得奖励或者更多审计费用,将可能倾向于出具有利于审计对象的审计意见,帮助其上市、再融资、保留上市地位等。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或有收费方式,有违职业道德。早在2020年12月17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3号—提供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其中第45条就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注册会计师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收费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但此前或有收费还一定程度存在,就在11月初,中注协关注到个别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报价包括前期审计费用和上市奖励,审计收费大部分金额取决于公司上市与否,构成或有收费,中注协立即约谈。此次《通知》明确禁止或有收费,并将此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若有违反依法依规处理处罚;这或相当于从道德层面要求提高到强制规定要求。

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介入,是中介机构以其声誉对发行人信用的“增信”,通过中介机构的专业活动,帮助发行人减少投资者对发行人主体信用的调查成本和交易成本,中介机构为投资者发挥着证券市场“看门人”的作用,其公正、独立、专业的意见,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不过,中介机构作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受托人,受托人为委托人服务也属于本分,一方面中介机构要为市场和投资者看好门,另一方面又要为委托人服好务,这两方面有时可能发生冲突,此时中介机构面临利益权衡选择,但显然,此时中介机构仍应坚定“看门人”角色,要保证自身角色的独立性,不依附、听从委托人的指使。

与此类似,据称在证券发行中的律师事务所收费也有“风险代理”方式,即律师费包括前期固定费用与上市奖励。笔者认为这个收费方式同样应该禁止,律师胜诉收费模式在证券发行的律师服务收费中根本就不适用。

说到底,虽然律师表面上的委托人或者直接委托人,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但由于其承担看门人职责义务,其最终委托人其实是市场和广大投资者,若律师收费包括上市奖励,同样影响其独立性,背叛了真正的委托人。若从广大投资者角度来看,只有律师为发行人信息披露真实性把好关,才有资格收取奖励,而不是看发行人是否上市来实施奖励。

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中介机构的主体职责更加重要,通过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知识,为投资者辨别真伪,确保发行人原原本本、及时完整披露。而要让中介机构发挥好看门人作用,理顺中介机构的利益机制也很重要,此前中介机构存在“或有收费”方式、凸显中介机构收费模式还存在体制机制性问题。

目前中介机构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收取中介费用,信息审核主体与被审核主体两者直接接触,由此引发私相授受风险,导致中介机构可能背叛最终真正委托人。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还是应该由中注协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作为发行人审计等业务的招标方、中介费用收取方、中介费用发放方,中介费用主要基于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等来确定,由此可彻底理顺中介费用收取机制,让中介机构更加坚定看门人角色定位、为投资者把好关口。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本报专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特此说明。

责任编辑: 王智佳
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下载“证券时报”官方APP,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即可随时了解股市动态,洞察政策信息,把握财富机会。
网友评论
登录后可以发言
发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证券时报立场
暂无评论
为你推荐
时报热榜
换一换
    热点视频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