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和追责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3-11-07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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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由于市场操纵对普通投资者利益危害巨大,因此投资者民事追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熊锦秋

近日,证监会公布了对罗山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15年至2017年间操纵16只股票,证监会决定对罗山东没一罚一,共计罚没1.38亿元。笔者认为,应强化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查处和追责。

本案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值得关注。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笔者看来,罗山东的操纵行为关乎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或可适用五年的追究有效期;另外,所谓“发现”的时间点,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而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因此,本案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应无问题。

本案罗山东操纵每只股票,基本都使用了多个账户,有的是配资账户;可以说,认定哪些账户参与操纵,是查处市场操纵的关键前提,由此才能认定账户之间约定交易(对倒)等操纵手段。

事实上,2019年底浙江省金华市中院对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进行宣判,被告罗山东等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罗山东被判处五年六个月。据报道,在该案查处过程中,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将400多个账户和160多万条交易信息输入大数据模型,进行数据清洗和账户串并,终于把不同账户关联起来。本次证监会查明的操纵案与上述案例应是相互独立,但甄别哪些账户参与操纵同样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目前一些题材概念股炒作,即便证交所初看基本都是散户在交易,但这并不表明该股就不存在操纵行为,仍需排查证券账户的关联性、背后权属关系,然后通过证券账户对应的银行账号,或可找到涉嫌操纵主谋。

本案操纵16只股票的操纵手段,主要包括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应该说,拉抬动作基本是持仓型市场操纵的固有手段,没有拉抬,市场操纵要获利也成为无源之水。这也带来重要启示,对于那些无厘头偏离大盘走势的股价上涨,监管部门应强化关注和监管。建议在个股基本面没有什么变化的情况下,剔除同期同板块个股波动影响,只要个股10个交易日内出现20%以上偏离波幅,就应将其纳入市场操纵立案排查。

股价操纵危害巨大,庄家制造股价巨幅波动从中收割韭菜,股价扭曲也损害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为此强化对市场操纵的打击、追责就非常重要。从追责主体来看,此前一些市场操纵案中,操纵主体利用了配资人提供的证券账户和资金,在上述法院宣判罗山东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那起案例中,配资人也被判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也就是说,对市场操纵案的追责主体,不仅包括操纵主谋,还包括为市场操纵提供帮助的主体;为此《证券法》对市场操纵的行政处罚条款或应有所完善,行政处罚对象应明确包括配资人。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市场操纵对普通投资者利益危害巨大,因此投资者民事追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诉的案例,多数参与起诉的股民都获得赔偿,这是因为有司法解释;但此前对于操纵股价的诉讼,绝大多数股民的索赔都被法院驳回,只有极个别案例获得胜诉,主要是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

前不久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深入研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追责问题,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建议尽快出台市场操纵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其中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一样,引入推定信赖原则,也即如果投资者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证券操纵行为,投资者在操纵行为开始之后、操纵行为结束之前交易了相关证券,则应当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行为人的操纵具有因果关系。关键环节打通了,市场操纵民事赔偿的逻辑也就通顺了。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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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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