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后的处分决定。)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8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1.3条、第2.1.4条规定的行为。

王双义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9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作为你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9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

刘汉玉在作为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曹晓龙在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鹏在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吕成杰在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李斐在作为你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张欣在作为你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张远在作为你公司时任监事、尹兆君在作为你公司时任监事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规定的行为。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如下处分:

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汉玉给公开认定五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上述人员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双义,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刘汉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五、对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龙、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鹏、时任董事吕成杰、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斐、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欣、时任监事张远、时任监事尹兆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你公司、日照义聚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王双义、刘汉玉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17

(联系人:许女士;联系电话:0755-8866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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