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遭罚:刚入职就炒股,11年仅盈利2.6万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2023-06-06 17:26
(原标题:华龙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遭罚:刚入职就炒股,11年仅盈利2.6万,还帮客户炒股,6年亏损近35万!)

6月5日,新疆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新疆证监局对赵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及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2011年6月,赵某入职华龙证券,离职前为营业部负责人。赵某自打入职后就借用他人账户炒股,11年来累计买入金额超930万,最终仅盈利2.6万。此外,赵某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和股票期权,6年时间给客户亏损近35万。最终,赵某被罚没8.6万元。

记者发现,其实早在去年7月,赵某就因上述违规行为被监管谈话,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也因此收警示函罚单。

入职就借用他人名义炒股

具体来看,赵某于2011年6月22日入职华龙证券乌鲁木齐扬子江路证券营业部(现红山路营业部),历任华龙证券客户经理、投资顾问、投顾部经理、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等职务。赵某于2022年9月13日从华龙证券离职。

杨某萍于2011年6月23日在华龙证券红山路营业部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经查,杨某萍名下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赵某。杨某萍证券账户及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某实际控制,赵某主要通过本人手机委托下单。

新疆证监局披露显示,经统计,杨某萍证券账户自2011年6月23日开立以来,由赵某实际控制使用,交易“浦发银行”“美丽生态”等146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931.62万元,累计卖出金额931.31万元,盈利约2.6万元。

如此看来,赵某自打入职华龙证券后,就开启了炒股生涯,11年仅盈利2.6万元。不过,比起自己炒股业绩不如意,赵某帮客户炒股的业绩更令人唏嘘。

新疆证监局披露,2016年10月以来,客户廖某蓉通过微信将其账户和交易密码发送给赵某,赵某使用本人手机帮廖某蓉操作证券账户,交易“华能水电”等共计19只股票,累计买入金额861.85万元,累计卖出金额849.12万元,共计亏损14.48万元。

另外,2017年1月16日廖某蓉又开立了股票期权账户。2017年1月16日至2022年9月13日,赵某通过本人手机使用廖某蓉股票期权账户下单交易“50ETF购7月2650”等个股期权,累计买入开仓金额56.51万元,累计卖出平仓金额38.70万元,亏损约20万元。也就是说,赵某6年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和股票期权共计亏损34.48万元。

之前已被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显然,赵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另外,《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显然,赵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和股票期权的行为也违反了规定。

因此,新疆证监局决定对赵某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罚款;对赵某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约2.6万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其实早在去年7月,新疆证监局就事先对赵某的行为采取过监管措施。新疆证监局表示,赵某在华龙证券乌鲁木齐红山路证券营业部、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未能严格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违规操作客户证券账户的行为。因此,新疆证监局对赵某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

同时,新疆证监局还对华龙证券新疆分公司采取了警示函措施。新疆证监局指出,该分公司所辖乌鲁木齐澎湖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赵某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等违法违规问题。上述问题反映该分公司内部监督管理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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