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
周乐
2025-07-13 21:49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修订)》相关规定,主板上市公司已发布的业绩预告中遗漏业绩预告情形的(例如,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业绩预告显示触及净利润指标而未就期末净资产进行业绩预告,实际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就遗漏情形进行补充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
(二)半年度业绩预告补充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