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强化对境外上市企业财务造假惩处力度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熊锦秋2023-03-24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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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心绣口】

为强化对企业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会计法》可比照《证券法》,适当提高行政罚款的上限,比如500万元至1000万元。

熊锦秋

3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起,财政部对中国华融会计信息质量及其审计机构德勤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华融在2014至2019年度不同程度存在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失效、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问题;德勤未充分关注华融多项经济业务实质等,存在严重审计缺陷。财政部分别对华融及7家附属公司、德勤方面作出行政处罚。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中国华融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内地企业,财政部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对企业及其审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有据。

新《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监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等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第2条第4款规定,在中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一般认为,新《证券法》对中国证监会执法管辖范围的规定,是以域内管辖为原则,域外管辖为例外。

如此看来,如果在香港上市内地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没有对境内市场秩序等造成什么影响,中国证监会或不会出手监管。但由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持续深化,越来越多境内投资者在港股投资,尤其中国华融还是港股通标的,中国证监会出手监管,也有一定法律依据。当然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需要各行政部门协调配合。

香港证监会对H股上市公司无疑也拥有监管权。今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就今年3月31日生效实施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以进一步加强有关境内企业香港上市相关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明确了在发行上市、跨境执法合作、中介机构监管、信息交换等领域相关的监管合作安排和程序,这将有利于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

若境内与境外证监部门沟通衔接、合作不畅,境内各行政部门缺乏有效协调,将可能导致监管空白、监管混乱,市场主体就可能谋求到监管套利。强化监管协同,避免监管空白或监管盲区,做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全覆盖打击,同时避免重复调查、重复监管、重复处罚,这是境内外有关部门需协调处理好的问题。

财务造假严重毁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对于单独H股上市企业,由于法律对中国证监会这方面监管授权或有一定局限性,此时对企业财务的日常监管,就可更多依靠财政部门。

今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监督。在财会监督体系中,财政部门为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为依责监督,财政部门对企业尤其境外上市企业的财务造假行为,理应挑起监督、打击重任。

当然,现行2017年《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造假的行政处罚条款,一般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其严厉程度远不及《证券法》,比如本案财政部对华融及7家附属公司的行政处罚均为罚款10万元。笔者建议,为强化对企业财务造假的打击威慑力度,《会计法》可比照《证券法》,适当提高行政罚款的上限,比如500万元至1000万元。另外,对于单独H股上市企业,其造假行为若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依照《证券法》条款予以严厉处罚。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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