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最新发布!事关校外培训机构,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来源:证券时报网作者:e公司 吴志2022-11-25 22:53

“双减”之后,针对校外培训的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完善。11月23日,教育部网站公布了《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罚款、限制从业等7种。如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可处以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法的出台,为有关部门更好地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供了参考指引。根据公告,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这些违规行为将被处罚

办法提到,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办法共包括六章四十二条,其中,涉及违法行为和处罚的共9条,重点内容如下:

1.擅自举办校外培训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①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②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③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2.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

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包括①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②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③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

3.知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并为其提供场所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4.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

第十九条规定,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①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②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③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④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⑤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5.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具体包括①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②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③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④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等。

6.擅自或参与组织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培训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行政处罚由这些机构实施

办法还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的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有所区别。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此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若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办法提到,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校外培训进一步规范

“双减”以来,有关部门已出台多项与校外培训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行业发展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如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教育部、人社部2021年9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对从业人员的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

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今年3月,教育部、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等。

校对:姚远

责任编辑: 张骞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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