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晚间,北交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简称《转让细则》),用来满足北交所市场参与人特定股份转让需求,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行为。
《转让规则》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北交所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当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具有六方面情形时,就可以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包括一是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二是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是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四是根据经北交所认可的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协议转让;五是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六是北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根据《转让规则》,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结算和北交所提出申请,北交所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办理时限自补充文件齐备之日起重新起算。取得北交所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四类情形的,包括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 涉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30%且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情形的,需提供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涉及国有主体需要国资委批准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文件;涉及业绩承诺或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相关文件和中介意见;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等,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根据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根据规则,股份过户完成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相关主体在办理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如存在违规行为,北交所可以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