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4月17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实施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强化了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责主业。
具体来看,《办法》将境内子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全部收归期货公司经营。为落实法律规定并贯彻金融业务只能由持牌机构开展的精神,将原本由风险管理子公司经营、期货业协会备案准入和自律管理的期货做市交易、衍生品交易业务,改由期货公司经营,并实施许可准入和行政监管,明确期货做市交易等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同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监管。《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及其股东应当说明股权结构,提供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资料,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等信息,提高股权透明度;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设定行为禁区。
针对子公司监管不足、层级过多、业务范围过滥等问题,《办法》完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明确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强化子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管理,全方位加强对子公司监管;针对分支机构监管职责错位、设立门槛过低、超范围展业等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明确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加强对分支机构监管。
为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责主业,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的冲动和空间,《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设立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提高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
此外,《办法》还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挂牌的期货公司的监管做了衔接安排,完善了期货公司信息公示要求,并作了其他立法技术调整,优化了相关内容和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