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联会会长张毅在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证券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应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在全国范围严格落实负面行为清单管理模式。“十五五”开局之年,期待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各种情形的具体判断方法和量化指标,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联会会长张毅)
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证券时报记者: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已取得一定成效,下一步将重点聚焦在哪些工作?还面临哪些主要挑战?
张毅: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执法理念的逐步优化,涉企执法中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逐利性执法”“小过重罚”等现象,正在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在一些基层地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过度或不足、选择性执法或滥用职权等问题仍时有发生。
接下来,民营经济司法保护重点或集中在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方面。建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的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裁量权基准管理等制度。应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全国范围严格落实负面行为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属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限制的事项,不得扩大解释滥用行政处罚权。同时,细化行政裁量的幅度与阶次,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处罚行为尺度的规范化。推进分级分类检查,提升涉企行政执法效率和透明度。全国范围内推行企业白名单制度和“检查码”制度。
此外,针对“异地逐利性执法问题”。建议加快完善异地执法制度,明确异地查封、冻结、羁押等强制措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杜绝罚没收入与地方利益挂钩。
证券时报记者:消费新业态新场景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领域纠纷也随之增加。当前新消费领域纠纷存在哪些特征?
张毅:新消费领域纠纷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争议内容新颖化、证据电子化、维权路径复杂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反映了新消费业态快速发展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张力,需要更精细化的司法应对。
从纠纷主体看,新消费领域纠纷涉及消费者、平台企业、主播、供应商等多方,责任界定较为复杂。比如二手交易平台上,个人卖家与平台责任划分不清,尤其是在奢侈品、电子产品鉴定真伪问题上,平台监管责任与卖家欺诈行为难以切割。
从争议内容看,新消费领域纠纷常与数字化、线上交易场景紧密相关,传统法律规则可能难以直接覆盖。此外,在“达人探店”模式中,若未明确标注“广告”,极易构成隐性营销,而现有法规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认定标准仍在探索中。
从维权路径看,消费者往往面临举证成本高、程序繁琐等挑战,而企业则因监管规则快速迭代,合规边界不够清晰,导致经营风险上升。
明确MCN机构管理职责
证券时报记者: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预制菜“知情权”等新问题层出不穷,当前的法律体系是否适应新消费新场景的快速迭代?在加强针对新消费领域司法应对上,您有何建议?
张毅:当前法律体系在应对新消费场景快速迭代时,展现出一定的适应性,但也面临挑战。现有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提供了基础框架,但针对直播带货、预制菜等新兴模式,可能存在规则模糊或滞后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标准不统一、责任认定困难等情况。
比如针对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问题,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清晰划分不同法律在直播带货场景中的适用范畴:对于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直接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商家、平台对商品信息真实性的保障义务;对于直播中的宣传行为,若主播以广告代言人身份推荐商品,如明星主播、头部主播通过个人影响力引导消费,适用《广告法》,要求其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核义务,若宣传内容存在虚假表述,需按《广告法》承担处罚责任;对于平台提供技术服务、入驻管理等行为,适用《电子商务法》,界定平台在资质审核、内容监测、违规处置等方面的责任。
建议明确平台的“守门人”的职责,即事前审核商家资质、商品质检与主播信用;事中借AI实时监测虚假宣传;事后设投诉通道、先行赔付并推动跨平台“黑名单”共享。但是责任边界的划分则取决于平台的行为属性与利益关联程度。平台仅提供技术中立的传输服务时,适用传统的“避风港”原则,责任相对有限。一旦平台对主播、商家进行资质审查、流量扶持或签订“先行赔付”协议,表现出对内容的主动干预与商业获益,平台的守门人身份即被激活,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最后,明确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的管理责任。MCN机构作为主播的签约与运营方,需对旗下主播的宣传行为进行日常管理与合规培训,若因MCN机构诱导、放任主播虚假宣传,或未履行培训义务导致违规,是否应建立与主播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形成“各主体权责清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责任体系。
完善AIGC相关版权规则
证券时报记者:保护知识产权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一环。针对近年愈发严峻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的版权归属、开源社区的合规风险、以及商业秘密保护难等新问题,您有哪些应对建议或思路?
张毅:据统计,当前互联网由AI生成的内容比例已从2024年的20%激增至2025年的50%,这一统计数字的变化背后反映出AIGC已深度渗透至文化创意、商业服务及科研教育等领域。对于AIGC的版权归属的判定,关键在于识别和确认哪一方创新主体在内容生成过程中作出了独创性智力贡献。对此,当前存在不同的观点,包括“人工智能拟制人格说”“开发设计者权利说”或“使用者权利说”等,尚无专门立法予以明晰、规范,因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版权规则。
在人工智能领域,出于各种模型的性能参数快速更新需求,开源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推动力量。在合规风险的排查中,一方面,应关注政府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源平台运营者的资质和管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鉴于用户可能将侵权的代码上传进开源社区,开源社区管理者还应与用户之间通过签署《用户协议》《开源许可证》等多种类型的协议,就平台规则、知识产权、数据处理、隐私保护、争议解决等各方面问题进行约定,为潜在的侵权争议提供合同依据,避免卷入后续纠纷。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与雇员的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紧密相连。当雇员离职后,虽然现有法律禁止他们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但员工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不会严格遵守。如何避免员工离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是企业面临的核心难题。首先,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通过规范流程明确其保密责任;其次,在员工入职后,不仅需要对相关商业秘密的流转进行分级管控、全程留痕,避免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相关信息,也要持续对员工开展保密意识教育培训,警示其离职泄密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最后,在员工离职时应要求员工交还所有涉密载体,注销其对内部涉密系统的访问权限,核查办公设备中是否存储涉密信息等,确保涉密信息全部回收、无遗漏。
期待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厘清争议
证券时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今年将加快出台新公司法配套司法解释;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等,您对于今年民商事审判条线重点工作有何期待?
张毅:2026年是新公司法配套规则亟待完善的窗口期。新公司法引入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变革,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当前法律和相关纪要对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具体情况的判断仍存在模糊之处,例如,如何准确界定“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对于不同类型的混同行为,其权重如何确定等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对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认定标准进行更细致的规定,明确各种情形的具体判断方法和量化指标,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同时,债权人在主张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时,需要证明股东存在滥用权利的行为以及各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或过度支配与控制的情形。然而,由于公司内部信息的不透明性,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建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可以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例如,在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人格混同或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可能性时,由股东或关联公司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证明公司之间不存在上述情形。同时,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便于债权人获取证据。
推进破产法庭的设立与破产法修订的司法准备,关乎市场主体高效救治与退出。期待相关工作能——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破产法庭的推广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培养专家型法官,应对企业重整、跨境破产等复杂案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在立法修订前,通过司法实践积累经验,为诚信债务人提供债务纾困路径,完善市场主体退出体系。强化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程序中更有效协调税务、社保、工商等行政事项,解决“僵尸企业”出清中的梗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