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圈再现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
据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某评级公司的市场总监刘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一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两次收取好处费162万元。最终,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收好处费“催办”评级报告
刘某为70后人,原系某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2015年至2017年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中某公司人员请托,为中某公司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帮助,安排下属催促评级部门早日出具中某公司的评级报告,帮助中某公司尽快发债,于2016年分两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2万元。
不过,2022年10月,刘某将上述钱款全部归还至中某公司指定的账户。换言之,在案发前,刘某已经将全部受贿款归还给行贿方。2023年11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2025年6月,一审刑事判决结果出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前已归还行贿款,故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此同时,向中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缴162万元,予以没收。
不过,一审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披露的即为二审结果。刘某在上诉中称,涉案钱款系王某基于男女朋友关系支付的生活费和学费。而且其只负责前端市场部工作,工作内容不包括对企业评级,为客户催促评级报告是其正常履职行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中某公司谋取利益。此外,她还称,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在威胁、引诱下作出,内容不真实。
法院经审定在案证人证言,以及涉案钱款数额、往来背景、时机和方式以及刘某在收受钱款期间的行为等多种因素,都证明了刘某的犯罪行为。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金融机构出现多起“权力寻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2025年以来,金融圈出现多起相关案例,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公司研究和投行业务等领域。
比如,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某券商前电子行业首席收取好处费,为上市公司写研报增加股票市场关注度。虽然从金额上看,该首席所收好处费不超过20万元,但因其利用职权牟利的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25年12月初,某上市券商原保荐代表人因突击入股获利,被以涉嫌受贿罪起诉,也引发了较大关注。据媒体报道,该保荐代表人通过代持方式突击入股拟上市公司,解禁后减持套现获利410.64万元,目前被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罪起诉,建议量刑10至11年。
地方金融机构也曾出现相关的案件。2025年7月,据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披露,被告人顾某武在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华分社工作时,因赌博欠下赌债,为获得资金周转,违法发放贷款1720万元,受贿118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曾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画像进行过梳理,其中提到,这类犯罪行为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不正当利益,主体为私营企业、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多发于采购、教育、金融等资源分配领域,此罪损害的是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性。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而言更为隐蔽,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需要构建“企业自治+行业监管+司法惩戒”的全链条防线。防范需结合制度约束、技术监管、法律惩戒,从源头压缩权力寻租空间,同时通过企业文化和社会监督构建“不敢腐、不能腐”的环境。
责编:王璐璐
排版:罗晓霞
校对:杨舒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