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对这样的行为,法院给出否定性评价。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统一裁判规则,构建和谐物业关系。其中两起案例,分别从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角度引导双方依法理性维权。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实践中,业主拖延甚至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时有发生,物业服务人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催交物业费。其中一起案例中,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9月,张某发现其因欠交物业费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该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恢复其对电梯及门禁系统的使用功能。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张某虽欠交物业费,但物业公司不应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使其不能正常进入单元门、不能正常使用电梯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对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经法院依法释明后,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即主动恢复了张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
另一起案例中,法院明确,业主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或者主张以维修费用抵销物业费的,不能得到支持。案情显示,徐某某系案涉小区业主,因其未按时支付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徐某某以其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问题为由辩称不应交纳物业费。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厨房设计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徐某某主张厨房设计不合理所致损失亦与某物业公司并无关联,其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主张不应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最终判决:徐某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45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