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深度伪造”名人声音带货,侵权!
来源:工人日报作者:卢越2025-11-13 08:49

AI深度伪造名人声音用于视频带货是否侵权?带货视频的委托推广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AI“深度伪造”名人声音带货的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AI合成声音具备可识别性,权利人声音权益受保护,商家须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告李某某在教育、育儿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2024年,李某某发现,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某网络平台店铺中,通过使用原告公开演讲、授课视频,并配以与原告声音高度近似的AI合成声音,对其销售的多本家庭教育类图书进行宣传推介。

李某某主张,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声音权。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其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涉案推广视频是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以及AI合成声音,该声音与原告本人的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结合原告在教育、育儿领域的知名度,涉案视频对家庭教育类书籍进行宣传推介,更易使观看涉案视频的公众将视频中的相关内容与原告之间建立联系。涉案推介视频大幅使用原告肖像、合成模拟原告的声音,未取得原告授权,因此涉案视频的发布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推广人(即带货主播)依照平台规则和服务相关约定达成委托推广关系,获取相应收益,且被告具备对涉案视频进行审核管理的能力。在案证据表明,被告未尽到其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与推广人就侵权视频发布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

“本案明确了利用AI深度合成技术合成的自然人声音,只要能够使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领域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即具有可识别性,应纳入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颜君说,同时,在商家委托视频发布者带货的法律关系中,商家不能仅以“被动合作”“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未尽到审核注意义务的,须与带货“达人”承担连带责任,进而为规范电商推广行为、压实商家主体责任、治理AI“声替”乱象提供规范指引。

责任编辑: 陈勇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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