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简单以消费者的不满意、差评扣减劳动报酬”“不得制定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据11月8日《工人日报》报道,这些直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痛点的规定,出自日前正式施行的《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决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为深圳约17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了法治“保护伞”,也为平台经济的规范健康发展注入了法治动力。
近年来,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同时也产生一系列新型劳动关系问题。其中,劳动关系认定与平台算法治理,是备受关注的两个领域。深圳此次立法,直面现实中的复杂性,进行了精准规制。
比如,为厘清复杂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治框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自由、可服务于多个平台、接受算法自动化管理等新特征,使传统的“雇主—雇员”边界变得模糊,给劳动者带来维权困境。上述立法采取弹性分类处理方式,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明确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这一广阔的中间地带,要求企业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这种灵活性规范实质上是对现实用工形态的法律追认与引导,构建了一个从劳动关系到非劳动关系的梯度保障体系。
再如,直面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为平台算法划定了规则红线。某种角度看,算法是一个“看不见的管理者”,其不透明、不公开的运行机制,容易引发各类权益摩擦。“被算法驱使、被差评困扰”等是不少劳动者现实处境的写照。“不得简单以消费者的不满意、差评扣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这一条规定直击痛点,旨在防止劳动者因不可控因素或恶意差评而蒙受损失;“不得制定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是将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置于算法效率之上,体现了鲜明的人本价值导向。
与此同时,上述法规要求企业在制定或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要“充分听取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这将劳动关系的协商协调机制延伸到了数字时代的技术领域。“算法协商”制度探索,赋予了劳动者对自身工作规则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深圳的探索为我们处理技术创新与劳动保障、促进平台经济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启示。作为地方性法规,其具体成效仍有待实践检验。法律的善意要转化为劳动者的获得感,需要持续努力。比如,在细化配套标准、建立数字化监管与举报机制、简化社保参保流程等方面持续完善,让劳动者的维权既“有门”也“省事”。
新就业形态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是一个持续探索的过程,既要鼓励创新,也要守住底线。我们期待深圳的实践能够取得良好效果,为更多地方的制度完善提供宝贵经验,让法治之光温暖更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