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晚间福鞍股份(603315)公告,子公司辽宁燃机与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乐山高新投”)和乐山特色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乐山股权基金”)拟签订《乐山高新区福鞍燃气轮机项目投资协议》(下称《投资协议》),拟注册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协议主要内容为,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及辽宁燃机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在乐山高新区打造燃气轮机制造基地,拟投资建设燃气轮机零部件加工车间(燃机热部件加工车间、转子加工车间、机匣加工车间)、燃机总装车间、燃机成套集成车间、燃气轮机全负荷试验平台,燃气轮机关键配件、成套服务及上下游相关产品,组织生产燃气轮机产品供应全球。合资公司名称拟定为“四川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合资公司名称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据披露,合资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2亿元整,其中乐山高新投以货币出资1.5亿元,占股比例24.19%;乐山股权基金以货币出资1.5亿元,占股比例24.19%;辽宁燃机以实物、技术和货币(根据实际情况,在实物和技术资产评估值不足3.2亿元时以货币出资补足,预计现金出资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等出资3.2亿元,占股比例51.61%。后续根据合资公司发展需要,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双方可以同比例增资。
根据《投资协议》,该项投资具有附带回购条款的债务特征,公司财务报表及合并报告层面需确认金融负债(长期应付款)3亿元。
基于上述对外投资事项,福鞍股份与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签署了《合作协议》,乐山高新投将公司作为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在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为公司在乐山市的产业投资、项目合作提供良好的支持、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保障,为各方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公司与各合作方充分发挥各自产业优势和平台优势,在产业规划、产业运营、项目投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基金投资、资本运营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据披露,福鞍股份承诺,协议签订之日起第31个月至第78个月期间内,合资公司应实现10MW及4MW燃气轮机产品销售量合计不低于25台、经审计的累积净利润不低于8000万元。否则,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有权在前述78个月期满后,要求公司按以下收购价格和评估价格两者孰高的标准,以现金收购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持有的合资公司的股权(销售量不足部分相比25台所占比例低于50%或累积净利润不足部分相比8000万元所占比例低于50%的,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要求公司收购的股权比例不超过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的50%;销售量不足部分相比25台所占比例高于50%或累积净利润不足部分相比8000万元所占比例高于50%的,乐山高新投、乐山股权基金可要求公司收购持有的合资公司部份或全部股权),公司应当无条件履行收购责任。
福鞍股份提示风险称,公司燃气轮机相关产品处于研发和市场开拓阶段,2017年至今尚未形成收入,目前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10MW和4MW燃气轮机产品,尚未实现商业化应用,后续能否快速发展,取得预期收益,受市场情况、示范项目、产品竞争力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未来存在经营不达预期的风险。
此外,根据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约定,公司对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负有回购义务,回购最高金额为3亿元,若触发回购条款,支付回购款项,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当期业绩,具体影响程度与业务开展情况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