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联合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行为规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行为规则》从引导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规范价格标示和价格竞争行为等方面,为经营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国内互联网企业从诞生至今已经近30年,形成大型互联网平台相互竞争的稳固格局也已有十多年。互联网不再是新兴行业,而是已经进入存量时代,发展成为高度成熟、规模化的平台经济。
目前,人们日常消费已经高度互联网化,从购物、打车、餐饮、订酒店到各种交通票、演出票等,大都通过互联网平台交易,而这种规模效应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效应共同构成了平台的相对优势,主要表现在数据、流量以及算法方面。一些互联网平台依托流量以及由此产生的消费者、供应商等数据,通过算法实施差别化定价。
同时,一些互联网平台也经常通过补贴或价格战等方面吸引流量。不管是算法定价还是流量大战,一些平台之间的竞争容易演变为无序竞争,并在此过程中损害部分消费者和经营户的利益,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规范平台价格行为的原因。
通过算法定价侵害消费者利益是公众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比如消费者通过一些平台订酒店、机票或打车时,系统存在“杀熟”现象,或者在浏览相关商品后再购买时往往面临涨价,甚至有些不同手机操作系统的用户会被分别定价等等。《行为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第十六条则要求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不得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手段,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增设“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与此同时,反垄断法第九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考虑到利用平台和数据优势进行算法定价的普遍性,且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应该在原则性条款之下做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通过算法操控价格,平台经营者、定价算法服务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产生纠纷和诉讼时,相关责任方有义务提供算法定价协议。这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平台定价行为。
此外,低价竞争是平台竞争流量的主要手段之一。《行为规则》要求不得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店铺、下架商品或者服务等措施,逼迫经营者参与价格战;各方要遵守价格标示规范,公开价格促销、补贴、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在价格法修正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中,都有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对于不同法律均有类似规定的问题,可考虑加以明确说明,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市场治理效率,让规则和法律护航平台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