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 点
《解释二》关于社保的规定非创设新义务,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刚性强化,参保对象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需综合理解当前法律法规,在合法框架内,通过做好用工管理,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明确“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此举并非创设新义务,而是对现有法律的刚性强化。新规发布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企业需综合理解当前法律法规,在合法框架内,通过做好用工管理,在合规与成本间寻求平衡点。
司法解释中的社保规定
依据《解释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的承诺”无效。在此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使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费用,也应当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在补缴之后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补偿费用。一同发布的典型案例用以案说法的方式,重申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的基本立场,同时指出这一社会保险制度具体落实方案的功能,即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法定强制参保的社会保险模式,用人单位应当为依法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并由双方共同承担缴费,不存在双方通过协议排除或者单方承诺放弃社保的空间。此外,现有的法规规章也规定了无需参保社会保险的用工形式和缓交社保的情形,企业可以依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适用。
应当说,《解释二》和典型案例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对社会保险强制参保缴纳的制度进行了必要的细化,让现有制度能够更好地落实,其并没有逾越司法解释的功能,创设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为企业施加额外的法律义务;也没有否定现有的社会保险免缴规定,推动进入所谓的“全员社保时代”,参保对象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企业未来可选择调整劳动用工管理策略,在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同时,采取多元化的用工模式,在社保合规化和用工成本合理化之间寻求平衡。
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实施
社会保险是国家以保险的方式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参保人预先缴纳保险费,计入基金,在参保人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由基金支付相关费用。社会保险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也发挥了缓和劳动关系矛盾、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由于社会保险抵御的生活风险和职业风险发生概率低,且如老龄化等风险往往发生在若干年之后,职工和单位都可能存在侥幸心理和短视行为,选择不参保以获得更高的实发工资。同时,为了征缴便利,当前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费,由于单位掌握参保和缴费的主动权,劳动者为了获得工作机会,惮于向单位提出社保要求。以上两个原因造成了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执行不力,导致社会上出现了“漏保”和“断保”现象。
《解释二》和典型案例在遵循社会保险法建立的强制参保规则下,强化了刚性实施。一方面,突破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将不缴纳社保的协议或者承诺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依然可以在这种情形下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对单位形成了有效的震慑,单位无论出于何种考虑而选择不缴社保的行为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符合社会保险法上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双方社会保险费补缴的直接责任。这一实施细则不仅有利于社保征缴机构落实补缴责任,提升工作效率,且将用人单位作为征缴抓手,也有利于发挥社保登记、费用申报等制度优势,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实施。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解释二》和典型案例还在社会保险费补缴制度中合理地分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在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
企业用工选择需合理合规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何种劳动用工法律关系,并非自由选择,一方面要服务于生产经营的目的,另一方面要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应当说,《解释二》并非孤立的法律文件,其不仅是在社会保险法等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出来的具体实施规则,也要结合各类相关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解读。企业需要全面掌握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做到人力资源方案合规的前提下,采取合理合规的管理方式与用工方式,实现社保合规与成本平衡。
同时,企业也要清醒认识到,任何用工模式的选择首要前提是合规,核心原则是匹配自身发展阶段与真实管理能力。若为降本而滥用外包、劳务派遣或非全日制用工,可能引发“假外包真用工”的司法认定风险,最终面临补缴社保、支付赔偿乃至行政处罚等更高代价。因此,用工策略选择务必审慎,建议在专业法律顾问指导下,评估不同模式的适用性与潜在风险,实现可持续的合规发展。
企业确实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后补缴。此外,在特定时期,国家也可能出台相关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的社保缴纳义务,一些地方也会推出地方性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可关注相关政策。
综上,企业应在全面理解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升管理水平,合理选择用工方式,实现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